酒世界

首页 > 政策法规 > 食品法规 >

食品法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九月实施

未知 2015-03-18 17:03 食品法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九月实施,规范食品停止经营、食品召回和退市食品处置等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行为,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九月实施,规范食品停止经营、食品召回和退市食品处置等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行为,比起去年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次的监督管理措施更为具体、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比如,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一级召回24小时内启动等,充分显示出国家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也是实现食品安全从“监督管理”到“依法治理”的转变。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就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到一步步具体化和细节化到今天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我国“食品召回”机制已从萌芽到逐渐完善。

  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无疑是给公众健康加装了一道“安全防线”。在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的重要风险管理选项,早已成为他们的习惯性做法。1993年~2003年,美国的食品召回年均335起。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但如何激发生产经营者的主动性,也是十分现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