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同时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