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巡监、抽检操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规范牛羊屠宰巡监、抽检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派驻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官方兽医,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的屠宰检疫检验过程进行巡监、抽检的内容和要求。
2.定义
2.1巡监
巡监是指派驻的官方兽医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的屠宰检疫检验过程进行的巡视监督。
2.2抽检
抽检是指派驻的官方兽医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产品的抽查检疫。
3.巡监、抽检内容
3.1巡监内容
3.1.1宰前巡监
官方兽医按《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巡视厂(场)方实施临床健康检查的操作情况,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3.1.2宰后巡监
官方兽医在牛羊屠宰过程中,巡视厂(场)方按《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检疫检验的操作情况,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3.2抽检内容
3.2.1官方兽医对厂(场)方实施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抽查检疫,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巡监、抽检要求
4.1官方兽医视巡监、抽检情况,决定巡监、抽检频次,但巡监每天至少应进行一次。抽检的批次、数量由官方兽医根据巡监情况而定,但每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每月抽查检疫不少于10批次。
4.2官方兽医进行巡监、抽检时,要进行痕迹化管理,做好各项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巡监、抽检的过程。
4.3官方兽医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巡监、抽检中,可以对厂(场)方屠宰记录、检疫检验记录、检疫检验痕迹、影视资料进行调取查看,厂(场)方应及时提供。对于需要进行抽检的,厂(场)方不得拒绝。
4.4官方兽医发现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人员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疫检验或经查无检疫痕迹的,可责令改正。
5.结果处理
5.1官方兽医审核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提供的检疫检验报告,结合巡监、抽检情况,综合判定厂(场)方的检疫检验结果。
5.2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3不合格的,监督厂(场)方按《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中的规定处理。
5.4官方兽医发现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人员不进行现场屠宰检疫检验而出具《检疫检验报告》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5不附具《检疫检验报告》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巡监、抽检记录
6.1巡监、抽检电子记录、纸质记录(巡监、抽检时间、内容、结果等)应保存2年以上。
7.附则
7.1牛、羊以外的其他家畜(生猪除外)、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巡监、抽检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