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兰民二初字第438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卢鸿毅
被告:于洁
2、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3、原告提出诉讼事由:
2013年11月11日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甘信计贷字JH【2013】11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信托公司向本公司借款30,340,000.00元(大写:叁仟零叁拾肆万元整),用于本公司产品包装物、原料及配料采购,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为担保该笔借款,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甘信计抵字JH【2013】11号的《信托资金抵押合同》,以其出让取得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武国用【2005】0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向原告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武他项(2013)第104号),同时卢鸿毅及于洁与信托公司分别签订了《甘信计保证字JH【2013】11-1号信托资金保证合同》、《甘信计保证字JH【2013】11-2号信托资金保证合同》,二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本次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按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9月因股权变更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皇台公司偿还甘信计贷字JH【2013】11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
(1)借款本金30,340,000.00元;
(2)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30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
5,007,426.8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卢鸿毅、于洁在担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所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审律师费120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以上合计35,467,426.86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数额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兰民二初字第438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