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燕京转债自2011年4月15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份。现将有关转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持有燕京haicent.com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燕京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转股起止日、利率
1、发行规模:人民币113,000 万元;
2、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1130 万张,即113万手;
3、转股起止日:2011 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
4、债券利率:第一年到第五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0.9%、第四年1.1%、第五年1.4%。
二、转股的具体程序
1、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燕京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的转债交易时间内将自己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转为公司A股股票。
转股申请通过深交所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转股申请报盘及确认程序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2、转股申请时间
燕京转债持有人须在转股期内(即2011 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股期内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除了以下时间:
(1)在燕京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燕京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深交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燕京转债数额,同时记加燕京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燕京转债经申请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因燕京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5、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事项
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需由燕京转债持有人自行负担。
三、转股价格及调整的有关规定
(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初始转股价格为21.86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公布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1、修正权限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本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2%(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五、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2%(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