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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合同的“罪与罚”

2007-09-19 21:10 营销分析
7月19日的《深圳商报》报道:经过历时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和细致磋商,深圳终于有了自己的零供合同示范文本,
7月19日的《深圳商报》报道:经过历时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和细致磋商,深圳终于有了自己的零供合同示范文本,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称此举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创造和谐的营商环境,以期从根本上预防零供纠纷的产生。
     的确,随着零供矛盾的不断升级,供应商与卖场合作的风险和不可控因素越来越多,供应商能够抓住白纸黑字的合同,就是维护利益的最后一道底线了。笔者认为,此举的确是有比较积极的意义,但要说从根本上预防零供纠纷的产生,却并不乐观。先来谈谈此举有哪些积极的意义。
     现在零供合作签定的合同中,用的都是零售商的合同文本,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的是维护零售商的权益,对违约责任却没有提及,对供应商却大都是约束和罚则。这些明显的不对等条款是用规范的文字列印在合同中的,供应商想改都改不了。新出台的零供合同示范文本有利地改变了这一被动的局面,也赋予了供应商平等的权利和正确权利的机会与条款,对零售商做了相应的约束,打破了合同垄断的局面。
     以前在零供合作签定的合同中,用的不仅都是零售商的合同文本,而且还是一个零售商一个版本,于是就出现了一个供应商要面临多个不同的合同版本,内容虽然大体相似,但条款的文字表现和形式却是五花八门的,有的国际性连锁零售商的合同文本还是英文或中英文混合的!供应商看得是云里雾里晕头转向。新出台的零供合同示范文本不管是在文本还是体例上也有了严格规范的规定,这对供应商而言是个看得懂的很好用的工具。
     还有一点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是给了供应商安全感和心理安慰,有人说以前供应商和卖场的关系如同“良民和青帮老大”。零供法规的出台和零供合同示范文本的出现,对供应商而言都是利好消息,起码改变了供应商群体以前没人疼爱没人关注的落寞处境。有人关心总是好的,不管这个关心对自己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安全感有时候比实在的东西更重要,有了这个感觉支撑自己,似乎底气也足了些。
     有了法规有了规范的合同,看起来零供关系不友好不和谐似乎都没道理了。但是,零供关系仅仅是有“法”就可以得到调整吗?在很多时候甚至是“法”多了,不知道用哪个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问题是,有法依了吗?不是强制执行的法根本就不叫法,因为没有约束力,可用可不用,可听可不听,这跟一纸废话有什么区别?示范文本、提倡采用,如果是这样,那新出台的零供合同的效力就要打个大问号了。所以,新出台的零供合同只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再来谈谈有了法规有了规范的合同,是不是能从根本上改变零供关系的问题。众所周知,现在零供关系失衡,零售商的地位是凌驾于供应商之上的,我们广大的供应商思考过这个现象的本质原因是什么吗?是零售商蛮横不讲道理,店大欺客;是零售商把规则搞得太复杂,故意让人产生误区等等。这些都是表面现象,根本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卖场少了,供应商多了、产品多了,相对供应商和产品而言,卖场是稀缺资源,根据价值规律来说,就是供过于求了。既然是无限的供应商无限的产品要求进有限的卖场,那卖场“不拽”都不行。有那么多供自己选的,能不抬高条件挑挑拣拣吗?
     所以说,现在零供关系失衡是很正常的。不过,所有的领域都有规则,商业领域同样也讲游戏规则。零供关系要如何才能改变这种失衡的状态?核心是当零售商意识到供应商的价值,要用心去争取资源的时候。毕竟,即便是在很多供应商都在求卖场时,不也有卖场在求供应商的吗?随着卖场越开越多,零售商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好的供应商资源也成为了被零售商争夺的对象,随着零售格局的调整,这个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所以,广大的供应商除了抱怨和寄予飘渺的希望之外,更要思考的是如何提高自己和产品的竞争力,争取成为被卖场争取的对象。假如一个女孩是你心仪的对象,但是她周围又不乏追求者,这时候,你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