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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减排行业的第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中国经营网 2011-04-15 14:03 营销分析
按照《京都议定书》之下的全球性减排协议,企业可以通过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者自愿减排项目,获得由相

  按照《京都议定书》之下的全球性减排协议,企业可以通过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者自愿减排项目,获得由相关认证机构签发的碳减排额度,然后通过出售此额度而获得收益。

  2008年,太比雅公司与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太比雅公司帮助后者进行碳减排交易。

  由于申报手续复杂,华光潭水电公司委托太比雅公司运作该自愿减排项目。按照联合国对碳减排市场的设计,太比雅公司必须提交材料给联合国指定的认证机构,由后者签发自愿减排额度。

  北京挪华威成了太比雅公司选定的认证机构,他们与挪华威签署了一份审定核查协议。

  2009年3月,该项目正式启动,此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

  太比雅环保公司称,根据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北京挪华威应于2009年11月19日前向其提供该服务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审定意见。但直到2009年11月30日,背景挪华威才向太比雅公司发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审定意见书”。太比雅公司认为,

  北京挪华威的拖延,使得华光潭水电公司项目错过了申请自愿减排项目的时限。据其估算,华光潭水电公司在这一水电项目开发周期间损失9000万元人民币。

  庭审当日,被告北京挪华威以此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首先申请不公开审理。该申请被法庭合议庭驳回。

  太比雅公司诉请,北京挪华威退还项目审定费用24.2万余元;并判令挪华威公司向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挪华威在答辩中表示,首先,此案被告主体应为挪威船级社,他们只是挪威船级社的分包商。

  其次,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审定报告的交付时间,其只需在2009年11月19日前完成审定工作,但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在此日期前交付审定报告。

  再者,即便他们出具的是肯定性的报告,交付时间也不会对项目产生任何影响,造成任何损害。

  当日,此案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法院未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