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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存水分?

华夏酒报 2009-12-11 09:53 营销分析
新华社银川12月10日电 (新华社记者张钦)近年,异地商标“维权”案时有发生。专家认为,这一现象值得

   近年,异地商标“维权”案时有发生。专家认为,这一现象值得重视,因为异地商标“维权”暴露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被异化的问题,他们呼吁,完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为驰名商标正本清源。

  “曲线”认定驰名商标

  近年,沿海地区一些企业热衷到宁夏、青海、新疆等地进行商标“维权”。这些企业向法院诉称,其商标权遭受侵害、商标被恶意抢注为网络域名,提出涉案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要件,请求法院按照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保护其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项统计显示,2006年至2009年5月,宁夏各地法院共受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33起。其中,除1起案件原告为本地的企业外,其他为沿海企业。这些企业以诉请停止侵害商标权为借口,想尽办法认定驰名商标。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樊学礼说,宁夏法院受理的33起案件中仅7起获认定。

  2004年至2007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12件,但没有一家企业成功。这家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张玉平、副庭长王晓玉等人列举了这类案件的特点:

  当原告察觉法院不会支持其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请时,往往选择撤诉;

  被告多为法院所在地的个人或个体户,且通常不出庭,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

  无论裁判结果如何,原告、被告均不上诉;

  原告用来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材料较混杂;

  原告请求损害赔偿额度偏低。

  诉请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还暴露了部分律师充当“黑牛”的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宁夏中级法院副院长透露,他的一位律师朋友曾请他疏通关系,帮南方一家企业编造侵害商标权假案,认定驰名商标。

  由于一部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存在“水分”,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复查相关案件,凡发现“注水”案件,一律改判。

  何以“蒙混过关”?

  沿海企业为什么热衷到内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一些法官认为:司法认定程序易“操作”、沿海企业想钻中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低的空子、驰名商标奖励政策等三大因素是这股歪风兴起的主要原因。

  一般情况下,商标按照商品类别分类注册、保护,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认定;二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并按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工商认定驰名商标一般需两三年的时间,司法认定时间相对较短。

  记者了解到,沿海企业利用司法认定捷径获驰名商标殊荣经历两个阶段:先在沿海地区法院钻空子,当沿海法院提高警惕后,他们就到中西部打官司。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晓玉长期接触发现,这类原告普遍存在一种心态:西部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纠纷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少,容易蒙混过关。

        应“正本清源”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相关案件由省会、首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学者认为,在对相关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同时,还应反思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斌斌博士认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一是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比较主观。行政认定驰名商标主要以企业投放广告费用多少、相关产品销售额等为标准,司法认定主要参照行政认定标准。

  实践中,企业投放广告的费用通过各类发票、财务报表体现,企业易钻空子。而销售额标准对不同类别企业不公平。

  二是驰转摘于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名商标拥有量成为不少地方政府GDP政绩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此下达任务、制定奖励措施。由此,驰名商标最重要的法律保护功能被淡化。

  三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保护”原则未被有效保证。按照规定,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对本案有效,而现实中,“个案保护”原则却被企业有意“忘却”。

  刘斌斌说,商标是否驰名,应由市场说了算。

  应制定相对客观的驰名商标评定标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一律遵循个案保护、个案有效原则;应规定,相关法律文书中应说明个案保护的情形,法律文书应按规定上网,以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