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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和相关说法

博锐百科 2011-05-09 15:48 营销资料
优等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是一种悬赏广告,其应具有悬赏广告的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传统民法学说主

        优等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是一种悬赏广告,其应具有悬赏广告的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传统民法学说主要有二:
        1、契约说或称要约,以悬赏广告为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而有承诺的意思实现,因而成立契约。相对人于此契约成立时,始有报酬支付请求权。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公开要约,即以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要约。日本民法一般以悬赏广告为契约的要约,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债法总则,认为广告与指定行为之间有要约与承诺关系。
        2、单独行为说,以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广告人因广告行为,即对完成该行为人负支付报酬的义务,无须经行为人的承诺,即悬赏广告为对于不特定人的债务约束。德国民法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各个债的关系中独立为一节,而且明确规定行为人不知有广告而为指定行为时,广告人亦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3、我国学者对此亦众说纷纭。有的赞同要约说,有的认为悬赏广告是单独行为,认为“悬赏广告”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一样,都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优等悬赏广告1、尽管有这些学说上分歧,但各国学者基本一致地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广告人应受其拘束。
        2、一般认为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而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做出的,因而要约说有其自身不足不完全具备要约成立要件。
        3、单独行为说优点在于加大对广告人的拘束,即完成指定行为人不知有悬赏广告前提下也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该学说的缺陷决定单独行为说不足取,即悬赏广告在发布广告时,还没有债权人, 只有等到指定行为完成后,债权人才能特定;《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可能存在没有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4、有的学者认为不是向非常特定的人作出的、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悬赏广告是特殊要约;这一观点既克服契约说不足,又能根据要约的效力使广告人受悬赏广告拘束,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为特殊要约的观点,即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借助广告的形式设置报酬,向不特定人要求履行特定行为的一种特殊要约。
        5、优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应募人的应募通知为承诺,从而成立契约。
        优等悬赏广告又是一种竞争性法律行为。与普通悬赏广告相比,优等悬赏广告有自己的特殊性,不仅以指定行为完成为条件,要求行为人发出应募通知且须行为评定为优等者,优等悬赏广告才生效,行为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因而具有竞争性。但它又不同于招标行为,从性质上看,招标仅为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即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优等悬赏广告是包含合同主要条款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