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
悬赏广告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支持单独行为说的理由是:
(1)按照单独行为说的主张,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即受其约束,不管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都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而且,广告发出后不得随意撤销。这对相对人有利。
(2)按照单独行为说,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为,都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而若采取契约说,则其行为能力对契约的效力存在着影响。
(3)按照单独行为说,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只要完成该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等问题。
(4)契约说会产生一 复杂的问题,如抗辩权问题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契约说。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一有人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本人认为,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在理论上均有缺陷,如将悬赏广告简单地归结为某一学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均要设置若干例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因为,即使采取单独行为说,也允许悬赏人有条件地撤销其广告,这种撤销与要约的撤回或者撤销没有差别;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完全可以理解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6款的规定,这种行为的效力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行为能力对单独行为说或者契约说的效力没有太大的影响;契约说是以相对人完成特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只要完成特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不会产生其他承诺方式所带来的复杂问题。因此,采取契约说还是单独行为说.完全可以从习惯,法律怎样规定没有太大的差异。因司法实践中。契约说更易于理解,所以,采取契约说更为合适。正如中国《民法学》教程中亦认为,将悬赏广告解释为要约为宜。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按照广告中公布的赏格,给予约定的报酬,它不同于普通广告,悬赏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台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
(1)按照单独行为说的主张,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即受其约束,不管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都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而且,广告发出后不得随意撤销。这对相对人有利。
(2)按照单独行为说,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为,都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而若采取契约说,则其行为能力对契约的效力存在着影响。
(3)按照单独行为说,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只要完成该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等问题。
(4)契约说会产生一 复杂的问题,如抗辩权问题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契约说。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一有人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本人认为,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在理论上均有缺陷,如将悬赏广告简单地归结为某一学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均要设置若干例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因为,即使采取单独行为说,也允许悬赏人有条件地撤销其广告,这种撤销与要约的撤回或者撤销没有差别;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完全可以理解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6款的规定,这种行为的效力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行为能力对单独行为说或者契约说的效力没有太大的影响;契约说是以相对人完成特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只要完成特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不会产生其他承诺方式所带来的复杂问题。因此,采取契约说还是单独行为说.完全可以从习惯,法律怎样规定没有太大的差异。因司法实践中。契约说更易于理解,所以,采取契约说更为合适。正如中国《民法学》教程中亦认为,将悬赏广告解释为要约为宜。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按照广告中公布的赏格,给予约定的报酬,它不同于普通广告,悬赏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台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