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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博锐百科 2011-05-09 15:48 营销资料
优等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那么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现参照国外的有关规定,
        优等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那么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现参照国外的有关规定,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予以分析。
        1、 须以广告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广告是当事人通过传播媒体传达信息的一种手段,其对象是一般公众。依广告方法为意思表示,只须以不特定人可能知悉的方法,不论以书面形式(如报纸、广告栏、电视等),还是以口头形式(如广播、街头喊叫)都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并不必一定为一般公众,只要不是向特定人进行的意思表示,可视为优等悬赏广告。
        2、 须对完成指定行为且行为评定为优等者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广告人指定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限制,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不违反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问其种类如何,都可以是优等悬赏广告的目的。优等悬赏广告指定行为主要有二类:(1)学术上或工业、商业上的发明或发现;(2)学术的、艺术的或工业的一定作品的完成。指定行为基本上都是积极作为。指定行为与广告人有无经济利益,对优等悬赏广告影响不大,甚至形式上是对广告人不利行为(如提出产品缺陷的优等悬赏广告)也可以是优等悬赏广告的目的。
        依优等悬赏广告的特性,广告仅对行为被评定为优等者予以报酬,因而优等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中应表明广告人仅被评定为优等者予以报酬。这样,广告人一般应指明评定人、评定方法、评定结果的公布。多数情况下,优等者不止一人,数人同为优等时,广告人可在数人间再分等次。报酬种类没有限制,既可以为物质上的利益(如奖金、奖品),也可以为精神上的鼓励(如荣誉)。
        3、 应有应募期间。
        德国民法典第661条(1)规定“以悬赏应征为标的的悬赏广告,仅在广告中对应征规定期限者,始为有效。”日本民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因优劣为相对比较而定,如果无应募期间,优等者无法确定,这样将永无优劣的评定,这种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应募期间,为指定行为完成的期限,如无保留约定,可推定为优等悬赏广告撤销权的抛弃。
        4、 须有应募意思的通知。
        应募是指要求广告人对完成行为予以评定,以承认其结果的意思通知。应募须有应募通知,其指定行为始为完成。在优等悬赏广告中,应募人仅在其行为被评定为优等时才享有报酬请求权。请求权的成立,行为人不仅须完成指定的行为,而且应向广告人发出应募通知。如果不通知广告人,则广告人无从评定其行为优劣。应募方法,除广告另有规定外,可依指定行为的性质或习惯来确定。将行为的结果通知或送交广告人,可视为应募的意思表示。但应募的通知,应在应募期间到达广告人。如通知迟到,不发生效力。
        总而言之,优等悬赏广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广告人;(2)应募人;(3)应募内容(即指定行为);(4)应募期间;(5)评定人(或选任评定人方法)及评定方法,(6)报酬数额或确定报酬方法。如未指明应募人的资格限制,则视为应募人为社会公众。如未确定评定人,也未确定选任评定人方法,则视为广告人为评定人。但应募期间、评定方法及报酬数额(或确定报酬方法),在优等悬赏广告中是不可缺少的;否则,不构成优等悬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