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存在问题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1.政府与国资部门人事重合,政企分开目的落空 中国实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目的是多重的。在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1.政府与国资部门人事重合,政企分开目的落空
中国实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目的是多重的。在政府层面上,把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在授权经营公司层面,把国资部门的监管职能与授权经营公司的运营国有资本职能分开,只有做到上述两点,中国政企不分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但是,从中国各地实际情况看,存在大量的由省政府首脑兼任国资机构主任的情形。如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企业的授权经营合同由省长和被授权经营公司签订,这种情形在中国很多地方都存在。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由其首脑担任所在地的国资部门主任,从法理上似乎也并无不可。然而,这种做法却从根本上背离了国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因为政府主要承担的是社会管理职能,而国资部门承担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政府多元化的职能与国资部门的单一目标模式在实践中必定存在冲突。同时,政府首脑担任国资委主任也必定会存在使政府的社会职能代替国资运营的社会目标可能,因此,在这种制度的安排下是很难实现政企、政资彻底分离的。
2.中国现行授权经营的法律规定层级不高,内容缺乏操作性.并且理论上也未取得共识
中国虽然颁布了很多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层级并不高。主要体现在,截止目前,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中没有一部为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最高仅为行政法规,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部门都仅限于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仅具有规章的法律效力。而且值得说明的是,中国现行授权经营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很粗疏,这主要从《监管条例》的颁布可以看出,作为中国效力最高的《监管条例》从起草到正式颁布仅用了两个月零 22天,这充分说明中国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立法很多都是因时立法,因事立法,缺乏长远规划和打算,这就很必然的造成授权经营规定的内容很粗疏,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这些都需要以后国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理论上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在国有资产授权方面主要有三种典型性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该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因为国家不可能对每个企业进行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提法并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它与中国公司法相抵触的。第三种观点更具有代表性,由于国有股东的特殊性,授权经营在一定层面上系有益而且也是必要的。但授权经营应该以股权管理为基本定位,不能超越这个界限。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意见,导致处于拟议中的《企业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这也说明授权经营在法律规定粗疏及理论上远没有达到共识的情形下,各地的授权经营实践就难免存在大量的问题。
3.中国很多授权经营公司系行业主管部门变更而来,定位模糊,资本营运效率低下
中国设立授权经营公司其目的就是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层,避免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但在实践中,从授权经营公司的组建途径来看,相当一部分授权经营公司是由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业性公司通过改制设立的,这些授权经营公司将自己看成是政府机构的延伸,行政管理色彩没有根除,还是象以前主管部门那样干预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其营运资本的能力肯定也得不到提高。而且由于体制的原因,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公司定位模糊,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公司由于受到政府部门的有关干预,不能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办事;二是授权经营公司除了要提高经济效益外,还要考虑政府的社会效益,从而严重影响经济效益的提高。上述因素都直接导致授权经营公司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运作,导致了国有资本营运效率低下。
中国实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目的是多重的。在政府层面上,把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在授权经营公司层面,把国资部门的监管职能与授权经营公司的运营国有资本职能分开,只有做到上述两点,中国政企不分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但是,从中国各地实际情况看,存在大量的由省政府首脑兼任国资机构主任的情形。如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企业的授权经营合同由省长和被授权经营公司签订,这种情形在中国很多地方都存在。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由其首脑担任所在地的国资部门主任,从法理上似乎也并无不可。然而,这种做法却从根本上背离了国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因为政府主要承担的是社会管理职能,而国资部门承担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政府多元化的职能与国资部门的单一目标模式在实践中必定存在冲突。同时,政府首脑担任国资委主任也必定会存在使政府的社会职能代替国资运营的社会目标可能,因此,在这种制度的安排下是很难实现政企、政资彻底分离的。
2.中国现行授权经营的法律规定层级不高,内容缺乏操作性.并且理论上也未取得共识
中国虽然颁布了很多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层级并不高。主要体现在,截止目前,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中没有一部为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最高仅为行政法规,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部门都仅限于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仅具有规章的法律效力。而且值得说明的是,中国现行授权经营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很粗疏,这主要从《监管条例》的颁布可以看出,作为中国效力最高的《监管条例》从起草到正式颁布仅用了两个月零 22天,这充分说明中国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立法很多都是因时立法,因事立法,缺乏长远规划和打算,这就很必然的造成授权经营规定的内容很粗疏,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这些都需要以后国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理论上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在国有资产授权方面主要有三种典型性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该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因为国家不可能对每个企业进行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提法并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它与中国公司法相抵触的。第三种观点更具有代表性,由于国有股东的特殊性,授权经营在一定层面上系有益而且也是必要的。但授权经营应该以股权管理为基本定位,不能超越这个界限。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意见,导致处于拟议中的《企业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这也说明授权经营在法律规定粗疏及理论上远没有达到共识的情形下,各地的授权经营实践就难免存在大量的问题。
3.中国很多授权经营公司系行业主管部门变更而来,定位模糊,资本营运效率低下
中国设立授权经营公司其目的就是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层,避免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但在实践中,从授权经营公司的组建途径来看,相当一部分授权经营公司是由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业性公司通过改制设立的,这些授权经营公司将自己看成是政府机构的延伸,行政管理色彩没有根除,还是象以前主管部门那样干预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其营运资本的能力肯定也得不到提高。而且由于体制的原因,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公司定位模糊,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公司由于受到政府部门的有关干预,不能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办事;二是授权经营公司除了要提高经济效益外,还要考虑政府的社会效益,从而严重影响经济效益的提高。上述因素都直接导致授权经营公司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运作,导致了国有资本营运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