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积极作用
1.在政府(授权者)和被授权企业的关系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主体地位
1.在政府(授权者)和被授权企业的关系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政府对被授权企业的出资人约束。
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作为公司法人,对国家出资形成的企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政府作为出资人只委派被授权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决定被授权企业本身的重大问题,如合并、分立、重组等,不干预被授权企业的经营,不干预被授权企业对于公司行使股东权。这有利于被授权公司成为独立的法入主体。另一方面,被授权公司对授权者——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被授权企业要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管理制度。授权者——政府要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考核监督,建立考核监督体系。这有利于政府对被授权企业的所有权约束。
2.在被授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关系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完全行使出资人权利,有利于实现子公司层面上的政资分开、出资人到位
实行授权经营后,被授权企业——母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享有、行使股东的三项权利——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政府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再以出资人身份插手子公司事务。政府不直接向子公司投资,政府支持子公司发展的资金一律应注入被授权公司(母公司),由母公司作为出资人投向子公司。政府不参与对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的考核奖惩。这样,有利于子公司的出资人到位,有利于子公司出资人政资分开,(因为母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进而有利于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
3.在被授权企业的转投资能力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进而可以依据公司法设立全资公司。这有利于被授权企业灵活地转投资,实现其经营发展战略。
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作为公司法人,对国家出资形成的企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政府作为出资人只委派被授权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决定被授权企业本身的重大问题,如合并、分立、重组等,不干预被授权企业的经营,不干预被授权企业对于公司行使股东权。这有利于被授权公司成为独立的法入主体。另一方面,被授权公司对授权者——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被授权企业要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管理制度。授权者——政府要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考核监督,建立考核监督体系。这有利于政府对被授权企业的所有权约束。
2.在被授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关系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完全行使出资人权利,有利于实现子公司层面上的政资分开、出资人到位
实行授权经营后,被授权企业——母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享有、行使股东的三项权利——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政府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再以出资人身份插手子公司事务。政府不直接向子公司投资,政府支持子公司发展的资金一律应注入被授权公司(母公司),由母公司作为出资人投向子公司。政府不参与对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的考核奖惩。这样,有利于子公司的出资人到位,有利于子公司出资人政资分开,(因为母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进而有利于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
3.在被授权企业的转投资能力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进而可以依据公司法设立全资公司。这有利于被授权企业灵活地转投资,实现其经营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