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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标准

白酒陈酿后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

未知 2013-07-02 12:20 酒业标准
白酒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各省(市)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省定标准或本企业、本产品的标准。白酒

    白酒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各省(市)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省定标准或本企业、本产品的标准。白酒的感官质量标准和理化指标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感官标准

    感官标准是通过品尝来鉴定白酒质量的优劣。我国白酒的评定标准包括色、香、味三个方面。

    1.色:

    白酒是蒸馏酒,应是无色、清亮、透明、无沉淀杂质、无悬浮物,尤其不得有毛刷、机油、小虫等恶性悬浮物。

    2.香:

    普通白酒要有醇香。各名优白酒和地方名酒,都有自己的香型风格特点。香的感官质量标准包括香气的浓淡程度,香气是否纯正,有无异香及其它邪杂气味等。白酒按确定的香型风格标准分为清香(汾香)、米香、浓香(泸香)、酱香(茅香)四种基本香型。具有浓、酱两种香型的称为“兼香”,又称“其它香”。在评定香气时,根据白酒各自的香型特点,又分闻香、进口香、余香等。例如,汾酒以清香纯净,饮后有余香作为标准。

    3.味:

    味是指白酒的口味或风味。普通白酒的质量标淮要求口味醇和,糠味极小,无其它邪味。白酒的邪味包括很重的暴辣味、糠腥味、霉苦味、土腥味等。名优白酒,地方名酒,各有自己规定的口味质量标准,如入口绵,落口甜,醇正尾净,回甜爽口,清冽甘爽,柔和圆润等。

    (二) 理化指标

    白酒的理化指标,除卫生指标由国家统一规定以外,其余质量指标,有各省(市)规定的标准或报请省(市)批淮的企业标准。有关理化指标,因酿酒原料不同,应分别规定如下:

    1.酒度 多数粮食酒规定的酒度为65±0.5(V/V,20℃/20℃)或60°以上的各种标准,名优白酒也各有自己的酒度标淮。近年来发展的低度酒,一般在40度以下。

    2.总酸(以乙酸计,克/100毫升)一般规定为0.08—0.1克左右。

    3.总酯(以乙酸乙酯计,克/100毫升)一般规定不小于0.05—0.08克。

    4.总醛(以乙醛计,克/100毫升)一般规定不大于0.03克。

    5.卫生指标 据1978年5月1日公布试行的蒸馏酒GBn—47—77规定,有关卫生指标是以60度蒸馏酒计,高于或稍低于60度的按60度酒折算。其卫生指标如下:

    ①甲醇(克/100毫升):粮谷类原料不得超过0.04克;薯干原料及代用原料不得超过0.15克。

    ②杂酵油(克/100毫升):不得超过0.15克。

    ③氰化物(毫克/100毫升,以HCN计):木薯原料不得超过5,代用原料不得超过2。

    ④铅(毫克/1000毫升,以Pb计):不得超过1。现列举几种白酒质量标准如下,供参考。

    (一) 汾酒

    1.感官指标:

    ①色:无色、清亮、透明;

    ②香:清香、纯净;

    ③味:口味醇正、入口绵、落口甜、柔和爽口,饮后有余香,具清香型的白酒独特风格。

    2.理化指标:

    ①酒度(v/v20℃/20℃)65±0.5°;

    ②总酸(以乙酸计,克/100毫升)不大于0.1克;

    ③总酯(以乙酸乙酯计,克/100毫升)不小于0.3克;

    ④总醛(以乙醛计,克/100毫升)不大于0.03克;

    ⑤杂醇油(以异戊醇计,克/100毫升)不大于0.20克;

    ⑥甲醇(克/100毫升)不大于0.04克;

    ⑦糠醛(克/10Q毫升)不大于0.0008克;

    ⑧固形物(克/100毫升)不大于0.04;

    ⑨铅(p.p.m)不大于0.3。

    (二) 粮白酒

    以山西省轻工业局企业标准晋Q/QB 3—73为例:

    1.感官标准:

    无色透明,无沉淀,无悬浮物,有白酒醇香,醇和。

    2.理化指标:

    ①酒度61°以上(V/V,20℃/20℃);

    ②总酸(乙酸计,克/100毫升)0.1克以下;

    ③总酯(乙酸乙酯计,克/100毫升)0.08克以上;

    ④总醛(乙醛计,克/100毫升)0.03克以下;

    ⑤甲醇(克/100毫升)0.04克以下;

    ⑥杂醇油(异戊醇计,克/100毫升)0.15克以下;

    ⑦铅(毫克/升)1毫克以下。

    (三) 薯干酒

    以山东省轻工业厅企业标准鲁Q/QB36—66为例:

    1.感官标准:

    无色透明、无沉淀、无悬浮物、具白酒醇香,醇正无异味。

    2.理化指标:

    ①酒度(V/V,20℃/20℃)不低于62度;

    ②总酸(乙酸计,克/100毫升)不大于0.1克;

    ③总酯(乙酸乙酯计,克/100毫升)不小于0.05克;

    ④总醛(乙醛计,克/100毫升)不大于0.015克;

    ⑤杂酵油(异戊醇计,克/100毫升)不大于0.2克;

    ⑥甲醇(克/100毫升)不大于0.12克(争取达到);

    ⑦铅(毫克/升)不大于1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