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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似诗仙太白酒 “新优诗”侵权

重庆商报 2011-11-15 09:04 白酒
昨日,江北区,市民观看诗仙太白新花瓷酒和唐朝老窖新花瓷酒。 本报讯 泸州唐朝老窖推出了一款新花瓷酒,

 昨日,江北区,市民观看诗仙太白新花瓷酒和唐朝老窖“新花瓷”酒。

  本报讯 泸州唐朝老窖推出了一款“新花瓷”酒,诗仙太白集团认为,其外包装与诗仙太白新花瓷酒神似,遂将泸州唐朝老窖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市高院已于10月26日做出终审判决,
   “这个案件起于奉节的消费者投诉。”昨日,诗仙太白集团党委副书记张鸣介绍,去年10月,有奉节县的消费者向公司总部投诉,说购买的“新花瓷”是假酒,要求退换,随后当地工商部门介入。但当公司派专人前往奉节后发现,消费者购买的并非“诗仙太白新花瓷”,而是“新优诗牌新花瓷”。两款酒外包装很相似,都是白底上面印有青花,包装盒都是六面形。

  诗仙太白法务部有关负责人说,自10月以后,公司陆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就在上周末,还有些白酒销售点能买到对方的酒。

  张鸣告诉记者,新花瓷系列酒,是诗仙太白酒的三大系列之一,贡献销售额超过三分之一,主要被侵权的青花瓷系列,是其拳头产品,去年销售额超过1.2亿元。

  诗仙太白此案的代理律师为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代金,他告诉记者,对方的酒卖98元/瓶,比诗仙太白的酒便宜近100元,外观看起差不多,不少销售点摆在一起卖,抢了诗仙太白的市场。诗仙太白于是决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差别:两个李白神态不同

  市一中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4月下旬,作为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西南政法大学开了一个示范法庭,当时有数百西政师生和法律界同行参与。

  从此开始,双方争锋的焦点是两家的外包装是否构成近似。

  市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列出两种酒外包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相同点是均为六边柱体,底色为白色,文字和图案为青色,顶部六边和柱体上部有细长的装饰花纹,顶部中央都有商标,六面中两面印有商标、酒名称,两面印有古代人物图……区别在于装饰花纹存在差异,古代人物的姿势与胡子不同,诗名内容不同。

  在一审的法庭上,唐朝老窖方的律师指出,诗仙太白新花瓷包装上的人物为李白,新优诗上面的人物在胡须、姿势、服装等方面均有不同。

  诗仙太白代理律师肖代金则辩称,“总不能让消费者买酒的时候靠数人物胡子的多少来辨别吧。”

  在二审的时候,唐朝老窖拿出一份新的证据。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9月7日作出审查决定书,维持其在“新优诗”产品外观设计上的专利权利。对此,唐朝老窖公司代理律师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徐桂鹏说,诗仙太白新花瓷和新优诗新花瓷,都获得了国家专利局认定的外观专利,这本身就说明国家专利局认为两种包装不近似。

  市高院叫停侵权

  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据介绍,诗仙太白也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了“新优诗”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申请,国家专利局目前作出了驳回太白公司申请的决定,说明该外观设计与诗仙太白新花瓷具有明显的差异,这也印证了两个外观设计的不同。

  不过,市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国家专利局认定两者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将两者放在一起比对,找不同点,得出两者有差别。但是反不正当纠纷,应该采用隔离比对,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是否产生混淆。最后,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两者近似,新优诗之新花瓷酒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诗仙太白的新品种。

  10月26日,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定,维持一审判定,新优诗新花瓷酒侵权诗仙太白青花瓷酒成立,唐朝老窖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8万元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诗仙太白集团法务部有关负责人说,接下来将启动法律执行程序,提请法院和工商局查处侵权产品,让对方执行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唐朝老窖公司一位代理律师则称,该案并未结束,唐朝老窖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新闻纵深

  食品饮料“模仿秀”泛滥

  侵权事件每年超百件

  中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陈晓葵昨日透露,重庆乃至全国不少食品和饮料产品被“搭便车”。

  他举例说,比如曾有人傍康师傅的牌子,申请“康帅博”的商标,一旦在外包装上用行草书写,很难辨认;再比如金江津白酒,有人申请“金冮津”商标,也很难辨认。

  陈晓葵说,在白酒领域,类似诗仙太白这样的品牌白酒更是模仿的对象,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告显示,从2010年10月至今年6月15日,全国工商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查处侵犯五粮液的683件、泸州老窖的438件。据他了解,在重庆,目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各种食品饮料侵权案件,每年在100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