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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不知情下饮用完上错的白酒

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3-04-08 08:49 白酒
□ 案情 张小鹏、李云峰等多名同学大学毕业后久违见面,便撮合着来一场同学聚会。2012年10月1日,张小鹏、
 □案情

  张小鹏、李云峰等多名同学大学毕业后久违见面,便撮合着来一场同学聚会。2012年10月1日,张小鹏、李云峰等同学在广昌县一饭店聚餐。

  人到齐后,张小鹏、李云峰等同学按照饭店餐桌上提供的菜谱点菜,因大家难得重逢,便点了每瓶价格958元、43度的某品牌白酒两瓶,合计价格1916元。酒、菜点妥后便把写好的菜单交给了服务员。

  宴席散后,张小鹏、李云峰便去买单,发现两瓶白酒的价格为3960元,与点菜时两瓶酒的价格1916元相差2044元。便与饭店仔细核对,发现是饭店错将每瓶价格958元43度白酒,上成了每瓶价格1980元的53度的同品牌白酒。就此,张小鹏、李云峰等同学不愿意就该酒钱买单,但饭店认为该饮用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既然张小鹏、李云峰等人已经喝了该酒,就应该按实际消费付款。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顾客到饭店就餐,顾客点菜、酒为要约,饭店上菜、酒视为承诺,由顾客自愿点菜,饭店按顾客所点菜单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双方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应以顾客的意思表示为主,饭店不得违反顾客的意识表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张小鹏、李云峰等同学在饭店就餐并点好菜单,饭店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上错酒的情形,即构成对合同内容的擅自变更,造成顾客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消费。为此,上错酒的过错在饭店自己。

  •   同时,张小鹏、李云峰等同学将饭店上错的53度的白酒饮用,虽在形式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应该区别受领人的主观善意或者恶意。若受领人为善意,受领人则仅需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返还责任。而本案中,上错的某品牌白酒是被张小鹏、李云峰等同学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在主观上并无恶意,且该酒已经被饮用完,已没有现存利益。因此,张某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已被免除。但为公平起见,法院判决张小鹏、李云峰等同学仅就为两瓶43度的白酒买单,合计支付饭店1916元,余款2044元由饭店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