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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酒”外包装无厂名厂址标识,河北定州市一超市被罚5000元

未知 2023-10-19 09:55 白酒
河北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定州泉泽超市服务店销售的 人参酒外包装无厂名厂址和标识标注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 定州泉泽超
河北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定州泉泽超市服务店销售的 “人参酒”外包装无厂名厂址和标识标注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 定州泉泽超市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花费600元购买4瓶人参酒,外包装无厂名厂址和标识标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西侧墙货柜上摆放有3瓶“人参酒”,玻璃瓶上贴有一张标签,标注“人参酒”三个字,无其他标签标识标注。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该人参酒共进货7瓶,玻璃瓶装上贴有一张标签,标签上写有“人参酒”三个字,均无其他标签标识标注。该人参酒为当事人受朋友委托代卖,约定全部卖出后再根据售价支付货款,故无法确定进价和利润。据当事人陈述,共售出4瓶,售价合计60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8月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酒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8月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酒的详细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消费者投诉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3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3〕南城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适用情形的裁量基准,罚款区间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没收“人参酒”3瓶,罚款5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