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
昨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修订
昨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根据新《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新《条例》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若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除责令停止、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消除污染外,还要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若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若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除责令改正外,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