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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预包装蜂蜜制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17 14:09 食品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中国蜂产品协会致函我司,反映一些企业在执行总局《关于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严防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第三部分关于标注蜂蜜制品产品名称“……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汉字醒目科学标注蜂蜜含量……”的规定精神时,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经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轻地方部同意,现就这一规定精神使用文字和字号的要求修正通知如下,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指导企业科学、准确标注蜂蜜含量。

一、标注蜂蜜含量,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和百分比(%)符号表示,如“含XX%蜂蜜(蜜)”或“含蜂蜜(蜜)XX%”。“XX%”是指蜂蜜(蜜)占蜂蜜制品的质量分数。

二、表示蜂蜜含量的数字、符号、文字可以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但高度不得小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4.8规定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高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督查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