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实行降税
2007-03-17 14:12
食品法规
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23号
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始执行“早期收获”计划,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为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现将与上述产品有关的进口规定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以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等为基本原料,经加工仅改变其物理结构,或经简单加工混合且未改变其形态、用途的油脂,其含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超过50%的,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关于三种油脂中比例最高的一种(即税目1507或1511或1514)的有关规定。
二、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以优惠税率进口混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油脂进口商,须如实申报混合品种、比例及用途,并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注明混合品种、比例的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5号相应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