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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二)

2007-03-17 14:19 食品法规

6、疾病控制

6.1 原则

疾病防治应重视维护环境和养殖对象微生态平衡的理念,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所有的防治措施应围绕抵抗病虫害和防止疾病的传染而进行。所有管理措施特别是生产水平和生长速度应根据生物的健康而定。应尽量减少活的水产生物的搬运,以免因损伤而导致疾病的发生。在选择疾病治疗措施的时候,动物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

6.2 控制疾病的主要措施

根据养殖对象可能发生的疾病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如生态防治、免疫防治以及非化学的药物防治。疾病发生后应查找原因,根据病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治疗时,生物的方法和非化学药物的防治方法应首先予以考虑。疾病防治应尽可能减少对养殖对象和环境的危害与影响。对于不可治愈的疾病,应及时将养殖对象焚烧销毁。

6.3 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制剂

6.3.1 提倡采用物理与生物的方法治疗养殖对象的病害。在控制得力的情况下,经认证机构认可,允许使用安全性高的部分渔药和天然植物药。

6.3.2 如果本地区发生某种病害,在其它管理技术不能控制且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允许进行疫苗防治,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水产生物完全吸收前,该水产生物不能作为有机食品。

6.4 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制剂

1)激素和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

2)抗生素、有机化学消毒剂和农药等;

3)GMO方法产生的渔药、疫苗及制剂等。

6.5 保存完整的疾病防治记录的档案。其中记录应该包括: 

1)发病时间、症状、死亡情况、水质情况等;

2)疾病防治的细节,包括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和疗程等;

3)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生产单位、产品批号和主要有效成分;

4)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水域的标志或编号;

5)病原生物的鉴定。

7、捕捞

7.1 原则

捕捞行为不应该对生产区域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只能在有机生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捕捞。 

7.2 捕捞工具与方式

提倡网捕及钓捕等不损伤养殖对象的捕捞方式;开放式水体的捕捞量应保证不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7.3 禁止采用的捕捞行为

化学诱捕、电捕、敲捕、鸬鹚捕及炸捕等。

8、活体运输

8.1 运输原则

根据养殖对象、运输的水质、温度、溶解氧、季节、天气等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应该尽量减少运输距离和次数。尽量按照对水产生物最合适的方式运输,避免对运输对象造成不利影响和物理损伤,运输设备或材料不应该对运输对象有潜在的毒性。

8.2 运输应考虑以下因素:

1)水质状况;

2)运输水体大小;

3)运输密度;

4)运输距离和时间;

5)防止运输对象逃逸的措施;

6)运输过程应该有专人对运输对象的健康负责。

8.3 不允许的运输行为

8.3.1 运输前或运输期间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麻醉剂、增氧剂和兴奋剂等。

8.3.2 高密度和长时间运输。

9、粗加工(捕杀)

9.1 原则

捕杀措施和技术应该根据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仔细考虑,防止生物体内有害物质(如毒素)等的自身污染,而且要考虑民族习惯。

9.2 捕杀加工方式

在动物放血以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动物应该处于无知觉状态。采用迅速致死的方式杀死水产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