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2007-05-10 22:38
食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06-19批准 1996-09-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饮料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碳酸饮料。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10789 软饮料的分类
3 术语
碳酸饮料:
a.在经过纯化的饮用水中,压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b.在糖液中,加入果汁(或不加果汁)、酸味剂及食用香精等制成调合糖浆。然后加入碳酸水(或调合糖浆与水按比例混合后,吸收碳酸气)而制成的饮料。
4 卫生要求
4.1 感官指标
产品应具有主要成分的纯净色泽、滋味,不得有异味、异臭和外来杂物。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1。 项 目
指 标
砷(mg/kg,以As计)≤
0.2
铅(mg/kg,以Pb计)≤
0.3
铜(mg/kg,以As计)≤
5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
4.3 细菌指标
细菌指标见表2: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个/mL ≤
100
大肠菌群,个/100mL≤
6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注: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
5 检验方法
5.1 砷的测定方法按GB 5009.11执行。
5.2 铅的测定方法按GB 5009.12执行。
5.3 铜的测定方法按GB 5009.13执行。
5.4 菌落总数按GB 4789.2执行。
5.5 大肠菌群按GB 4789.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继康、姜佩玉、张秋平、廖华淳、朱育根。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饮料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碳酸饮料。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10789 软饮料的分类
3 术语
碳酸饮料:
a.在经过纯化的饮用水中,压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b.在糖液中,加入果汁(或不加果汁)、酸味剂及食用香精等制成调合糖浆。然后加入碳酸水(或调合糖浆与水按比例混合后,吸收碳酸气)而制成的饮料。
4 卫生要求
4.1 感官指标
产品应具有主要成分的纯净色泽、滋味,不得有异味、异臭和外来杂物。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1。 项 目
指 标
砷(mg/kg,以As计)≤
0.2
铅(mg/kg,以Pb计)≤
0.3
铜(mg/kg,以As计)≤
5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
4.3 细菌指标
细菌指标见表2: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个/mL ≤
100
大肠菌群,个/100mL≤
6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注: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
5 检验方法
5.1 砷的测定方法按GB 5009.11执行。
5.2 铅的测定方法按GB 5009.12执行。
5.3 铜的测定方法按GB 5009.13执行。
5.4 菌落总数按GB 4789.2执行。
5.5 大肠菌群按GB 4789.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继康、姜佩玉、张秋平、廖华淳、朱育根。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