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
2007-05-10 22:40
食品法规
关于修订《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11.02 颁布 1997.11.02实施)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第十一条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11.02 颁布 1997.11.02实施)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第十一条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