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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一)

2007-05-10 22:46 食品法规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以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未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级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还可同时使用按1。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奈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 和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 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办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 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3·4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4 配料
4·1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5 功效成分
5·1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 能量 5·2.1 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营养素 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 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 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 矿物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5.4 其它功效成分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 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 “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