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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

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包装标签定要求

2007-05-10 22:56 食品法规
 食品的名称:所有包装的食品必须有名称或是合适的标识,印刷字体最小不能小于3毫米。可以清楚地表明食品特征。食品名称不应仅仅是某一种成分的名称,也不应对产地、特性、加工地等产生误解。
  名称和地址: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在澳大利亚销售此食品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批号:包装好的食品要显示批号。指在同一条件下,一定时间里(通常不超过24小时)生产的食品总和,在某年月日使用。
  原产地标签:必须显示食品在哪个国家制造。
  日期标识:任何包装好的食品,如果其有效期在两年以内,其包装上必须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分为三种:有效期非常短,七天内;有效期较短,七到十天之间;有效期较长,九十天到两年之间。
  词语必须是“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使用”、“最好在某年某日之前使用”、“某年某日包装”等。如需特殊储藏食品,要在标签上说明。
  重量和尺寸要求:所有标签都要显示内含物的净重。大包装食品要显示内装小包装的净重和小包装数量。
  成分要求:大部分食品的成分都要在标签中说明。成分表中要按照每种成分占食品的比重来排列。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名称,并写清国际添加剂的统一编号。如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每公斤含量超过了25毫克,则必须在成分表中单独说明。
  营养表:最近澳又有新的规定,食品必须有营养表的标识。
  免除特例有些食品不用在标签上标明成分,包括食品包装外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食品名称已经标明食品中所含的所有成分,不是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装在密封瓶子内的酒精饮料等不需要成分标签。
  食品包装标签的印刷用英文书写,清楚易懂和不能褪色,消费者容易看到,字体不能小于1.5毫米,使用字体大小统一,字体与背景明显分开。
  食品包装禁止使用内容禁止宣称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效;禁止使用可以导致消费者误解为有医疗作用的文字、注释、声明或设计;禁止使用任何疾病和生理状况的名称或说明;禁止宣称注释减肥食品或有减轻体重的功效;禁止将分析证书任何部分使用在标签上。
  食品包装文字表述禁止使用“纯的”、“纯天然”、“有机的”、“低酒精含量”“不含酒精”、“健康”、“含丰富维他命”等文字表述。
  食品包装图片和设计有关食物的图片和设计可以用于标签上来显示该食品特征和烹饪方法,但必须伴有“食谱”、“烹饪建议”等字样。
  特殊食品的要求对于特殊食品上的标签有特殊规定,节食食品应该在标签上标注“节食食品”字样,同时附上配方;已经改变了碳水化合物结构的食品,应该标注“碳水化合物结构改变”字样,并附上碳水化合物成分表;对于酒精饮料,必须标明20℃下的酒精浓度;乳制品则应要求在标签上标明“应冷藏”字样;对于特殊含有的物质应标明,如“人造增甜食物”、“含有咖啡因”等。
  检疫局对进口食品标签检查的注意内容:准确的商品描述;生产商和进口商的详细情况;是否注明了原产地国;标签是否用英文;批号和使用日期是否注明;净重是否注明;成分是否注明。
  进口食品检验费用检验基本手续费为36澳元,每半小时的检验费为68澳元,还有数百元的分析费用。如果出口商在出口之前与当地的质量检疫部门联系,获得相应的证书来证明其货物符合澳大利亚标准,则可以节省相应的检验费用。
  出口商还可以采用“质量保证”方式,由出口国的质量检疫机构证明其生产程序符合标准。但澳检疫局要评价出口国的质量检疫机构提供的材料。
  如果进口食品带有检疫局认可的出口国机构颁发的证书,它将很快被放行。这种清关方式则不会产生检验费用。如果检疫局需要抽查,费用由检疫局来承担。如果出现问题,检疫局会与出口国质量检疫机构联系,由其解决问题,不会找进口商任何麻烦。而出口国的质量检疫机构要通知出口商有关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