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世界

首页 > 政策法规 > 食品法规 >

食品法规

发酵罐行业标准(二)

2007-05-12 16:31 食品法规

5.1.3 罐体内外表面保持冷轧不锈钢板材的原色和粗糙度,内焊缝的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0.8μm。容器应符合GB16798-1987的规定。
  
5.1.4 罐底、罐盖应采用折边结构,以保证与筒体对接处为平对接型式,罐体开孔直径不小于38mm时应采用内翻边或外翻边,翻边圆弧半径不得小于5mm。
  
5.1.5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罐体所用的不锈钢板材根据工艺和介质一般选用0Cr18Ni9、00Cr18Ni10、0Cr17Ni12MO2和00Cr17Ni14MO2等,或同类国外牌号材质;不锈钢板材和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1.6 原材料应确保其物理、化学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材料进厂检验应尤其注重外观检查,供应商应提供材料质量及检验报告证明。
  
5.1.7 不锈钢板材一般选用冷轧不锈钢卷板,符合GB/T3280-1992的规定,罐体的每个筒节的拼接纵缝不允许超过三条;不锈钢板材宽度应优先选用1000、1219和1500三种规格。
  
5.1.8 不锈钢焊丝符合YB/T5091-1996的规定,0Cr18Ni9之间焊接选用的焊丝钢号为H0Cr21Ni10或H00Cr21Ni10;0Cr18Ni9与0Cr17Ni12MO2之间或0Cr17Ni12MO2之间焊接选用的焊丝钢号为H0Cr19Ni12MO2或H00Cr19Ni12MO2。
  
5.2 制造
  
5.2.1 不锈钢板材在开卷、校平时不允许出现表面划伤。
  
5.2.2 筒节下料展开长度应根据罐底和罐盖的实际测量周长(按中径),偏差为±3mm。
  
5.2.3 下料应确保图纸尺寸的要求,切割直线偏差±0.5mm/m,圆弧偏差R±1mm,割口断面不得有割豁、偏吹现象,否则应予修正。
  
5.2.4 板材对接间隙一般为0.2 mm~0.6mm,且相对均匀;对接错边量小于1/6板厚,最大不超过0.4mm。
  
5.2.5 板材接缝采用氩弧焊点焊固定,焊点表面无氧化现象,且不得高于母材,否则予以磨平。
  
5.2.6 板材的焊接应采用氩气保护焊等惰性气体保护焊接方法,并符合JB/T9185-1999的规定。
  
5.2.7 角接或搭接接缝间隙不大于1mm,局部间隙允许超过1mm,但焊前应予以填补。
  
5.2.8 焊缝部位不得有明显的焊接变形,焊缝宽度、余高均匀一致,焊缝余高为0mm~0.6mm。
  
5.2.9 罐体内焊缝应修磨至与母材齐平,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0.8μm;外焊缝两侧各20mm~25mm内抛亮带,要求亮度均匀,边缘整齐。
  
5.2.10 弥勒板、内插板或盘管等零部件板面不得有深度超过0.2mm的压痕和划伤,否则应予修整。
  
5.2.11 产品制作完成后,应进行整体酸洗钝化及水洗处理,用水洁净,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酸洗钝化后不得出现表面色差现象;水洗时应将酸洗钝化膏全面清除。
  
5.2.12 罐体上的部分碳钢材料如支座、吊耳等,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并涂以图纸规定的面漆,且罐体上的碳钢部件应加不锈钢垫板。
  
5.3 罐体附件
  
5.3.1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的主要附件如上人孔、下人孔、搅拌器、液位计、呼吸器、取样阀、喷淋装置、清洗装置、阀门等,应确保其质量和安装位置。
  
5.3.2 附件要求全部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表面作抛光处理,粗糙度不大于Ra1.6。
  
5.3.3 上、下人孔要求轻便灵活,人员进出方便;呼吸器的设计通气量应大于进出液口的最大流通量;所有附件不允许有泄漏现象。
  
5.3.4 罐体上的开孔要圆滑,附件焊接应采用对接形式,并且焊缝处要进行修磨抛光。
  
6 试验方法
  
6.1 焊接外观检查方法按JB/T4735-1997的规定进行。
  
6.2 水压试验

6.2.1 罐体制作完毕后应进行盛水试漏,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水温不低于5℃,12小时无渗漏、无异常变形和异常响声为合格,试验完毕应将水渍清理干净。
  
6.2.2 带有弥勒板、内插板和盘管等冷却装置的,其夹层或盘管内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保压30分钟无渗漏为合格。
  
6.3 附件检验
  
6.3.1喷淋装置和清洗装置出厂前应进行运转试验,供水压力达到工艺设计压力,要求该装置喷水均匀,转动自如。
  
6.3.2 搅拌器出厂前应进行试运转,罐内加水水位达到工作位置,运转时间不低于4小时,要求罐体无异常震动和不正常的声音,电机运转正常。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制造竣工后,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和图样的规定进行检验。
  
7.2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按5.1、5.2、8.2.2条的规定进行。
  
7.3.2 产品应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并签署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技术要求。
  
7.4.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12个月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监部门提出要求时。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必须在明显部位固定不锈钢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名称和商标;
  
b)主要技术规格,包括容积、外形尺寸等;
  
c)净重;
  
d)出厂编号;
  
e)生产日期;
  
f)制造单位;
  
g)制造地址;
  
h)执行标准编号。
  
8.2 包装
  
8.2.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2000,包装箱内应附有:a)产品说明书;b)合格证;c)装箱单。
  
8.2.2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装车运输时应整体包裹保护膜,包括所有附件。产品放置在垫有软质材料的专用鞍式搁架上,捆扎牢靠,避免划伤。

8.3 贮存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包装后贮存在带顶棚、无氯离子和其他腐蚀性物质的仓库中;仪器、仪表应在防潮的库房内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