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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概况(二)

2007-05-12 17:11 食品法规

5、检验检疫程序

(1)进口商必须按照规定提供该批货物的由出口国提供的检验检疫报告,意大利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检验检疫处(USMA:Uffici di Sanità Marittima, Aerea e di Confine)将根据所提供的检验报告,视情况抽检一项或几项指标。对于有些类别的货物,则根据情况设定几项关键指标,例如核桃、意大利确定的主要检测项目有:杀虫剂残留、黄曲霉素、重金属(铅和镉)。上述指标同样适用于花生以及其它干果产品,黄曲霉毒素都是必检指标。

(2)根据不同货物和来源国,一般抽检率不低于5%(批次抽样检查),一般规定检验检疫工作在一周内完成。但如果检测比较繁琐的项目,将视实验室的工作进度而定。

(3)对于怀疑一项或几项指标超出规定范围的批次样品,同一批次样品的抽样检测率不得低于3%。

(4)对于来自特定国家的特定货物(如中国的花生等),黄曲霉毒素的抽样检测率可以达到5%,甚至100%。

(5)有时意大利卫生部还临时颁布部令(由意大利卫生部部长签署),对一些商品进行重点检测和采取限制通关的措施;或根据欧盟的指令对一些货物进行重点监测与控制。如,2006年8月,自美国进口的非转基因长粒大米的样品中检测到拜尔公司开发的转基因大米LL601的转基因蛋白痕迹,欧盟决定采取措施严格检测自美国进口的大米。欧盟要求今后自美国进口长粒大米必须有一家专业实验室出具的不含LL601成分的证明,并要求所有成员国在货物入关时严格检查。同时,欧盟还要求对现在市场中销售的美国大米进行检测,欧盟将在2006年底对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估。

(6)对于经过USMA抽样检测并确认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的商品,USMA为进口商出具进口许可证明,海关根据上述文件予以货物放行。

(7)对于经过USMA抽样检测并确认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的商品,USMA将对货物的处理提出意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三、对来自欧盟国家的动物源性产品的检验检疫

1、如前所述,由非欧盟国家输入的动物源性产品和活动物的卫生检验检疫,由隶属于意大利卫生部的设在各口岸的兽医卫生检疫处(P.I.F: Posti di Ispezione Frontaliere)具体负责执行;各口岸检验检疫的整体协调管理由意大利卫生部负责;其法律依据是97/78/CE欧盟指令和97/79/CE欧盟指令以及2000年1月25日意大利政府令。

2、所有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动物源性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确定的卫生与安全规定。

3、生产、出口企业和进口商的责任与义务

(1)出口企业及进口商须遵守输入目的国的检验检疫规定和必须履行欧盟规定的检验检疫程序;

(2)每批货物都要提供出口国的官方检验检疫证明;

(3)货物必须来自经过欧盟兽医部门实地考察生产流程,获准向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出口,食品深加工企业还要通过有关质量、安全认证,如HACCP、ISO9000等认证。企业名单在各口岸兽医卫生检疫处(P.I.F)备案。

(4)出口企业及进口商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口岸之前,向口岸兽医卫生检疫处(P.I.F)通告。

4、检验检疫指标(指动物产品,不包括活动物)

(1)化学污染物:抗生素、抗菌药、驱虫剂等兽药残留,重金属(铅、汞、镉)和霉菌毒素;

(2)激素残留;

(3)微生物学指标:肝炎病毒、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霍乱菌培养,寄生虫卵检测;

(4)饲料添加剂检测;

(5)DNA检测(主要用于鉴定动物蛋白粉中是否掺入不同来源的动物蛋白)。

5、检验检疫程序

(1)例行检验检疫,此项包括对货物的感官检验、对出口国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的形式审查、对产品标签标识的符合程度的审查;

(2)实验室微生物学检验,主要对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蛋类、深加工制品、水产品和用于饲料加工的动物蛋白粉中的沙门氏菌进行培养检验;

(3)实验室化学检测,主要针对动物源性食品、深加工制品、水产品和用于饲料加工的动物蛋白粉中的重金属含量、食品添加剂成分、抗生素残留等进行检测分析;

(4)系统性强化检验检疫,一般根据货物的种类、来源国、有关动物疫情(如禽流感等)或根据欧盟以及国家政府临时指令,确定综合系统性检验检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