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世界

首页 > 政策法规 > 食品法规 >

食品法规

与卫生部规定冲突食品标识新规引发争议

2007-08-10 10:03 食品法规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某些普通食品可标称“减少某些癌症或某类癌症发生的危险”。这与卫生部现今规定的普通食品不能宣传功效相冲突。不仅于此,《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将备受争议的“禁鲜令”再次提上桌面。         
与卫生部规定冲突
     按照《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某些普通食品可标称“减少某些癌症或某类癌症发生的危险”。因其与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食品不能宣传功效相冲突,在业界引起不小的争议。
     《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符合“低脂肪、无脂肪”要求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癌症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低脂肪减少某些癌症或某类癌症发生的危险。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称,食品是不能宣传功效的,即使是保健食品也不能宣传治疗功效,而普通食品更加不允许在包装上宣传任何的功效。
     “保健食品都不允许做类似的功效宣传,怎么相对准入门槛更低的普通食品反而可以做这种宣传?质检总局这个规定和卫生部规定互相冲突,我们食品生产企业该怎么办?”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几大部门在食品监管上各有交叉,但如果各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互相冲突,则不利于行业发展。
     有企业认为,含低脂肪或无脂肪的普通食品标注此标志,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行业混乱,因为这会让消费者误解为低脂或无脂是防治癌症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可能对正规的保健食品、药品市场带来冲击。据了解,目前国家对保健品的审批十分严格,2000年卫生部就取消了“辅助抑制肿瘤”保健食品功能的审批。
     中国保健协会健康专家姚敏红曾在采访中表示,癌症的发生基于多种原因,不良的生活方式、环境因素、饮食因素、遗传因素、疾病因素等都会产生影响,低脂肪仅仅是一个饮食相关因素,防癌强调低脂会影响消费者对癌症的认知。
“禁鲜令”再引争议
     禁止标注“新鲜”也是这份征求意见稿目前的主要争议之一。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食品名称前不得使用“鲜”或“新鲜”字样,而此前针对牛奶的“禁鲜令”在奶业界曾经掀起不小波澜。如今,一度沉寂没有下文的“禁鲜令”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2004年有关部门就出台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被业界称为“禁鲜令”),规定巴氏奶(即市场上被标注为“鲜牛奶”的乳品)不能标“鲜”字。但由于受到各方反对,该规定最终不了了之。本次规定中的禁“鲜”条款,将之前“禁鲜令”的范围从牛奶扩大到了所有食品。
     记者近日在物美超市新街口店内看到,外包装袋上标有“纯鲜牛奶”、“鲜橙多”、“鲜桔味果冻”等字样的食品屡见不鲜,有的还把“鲜”字故意放大。但是,一些食品生产企业却表示不会更改。统一鲜橙多的工作人员称,“鲜橙多”是产品注册的商标,产品名称其实是“橙汁饮料”,因此不需要更改。
     受“禁鲜令”影响较大的仍然是牛奶企业。据中国奶业协会有关人士介绍,对于本次食品禁“鲜”,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奶协均提出了反对意见。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获悉,征求意见稿从6月19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是6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处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已结束,征求意见期间,质检部门收到了各方意见,国家质检总局也召集了相关专家进行汇总研究,并做了一些修改,规定具体实施的时间还未定。
食品不标过敏原将受罚
     除了备受争议,意见稿里还有一项内容受到消费者和专家的一致肯定:容易引起过敏的食品必须标注“过敏提示”。消费者有望告别喝咖啡、牛奶等导致过敏却投诉无门的尴尬现状。
     记者在《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发现,“警示说明”中指出:“可能导致某类人群有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作原料加工成的食品应当标注中文警示说明”,违者最高罚款1万元。
     意见稿中同时详细规定了警示语的内容,如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炼乳、脱脂加糖浓缩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应当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等字样;含蜂皇浆的食品应当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当标注“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等。
     据北京协和医院变态反应科医生介绍,食物过敏就是由于进食某种食物后造成的不良反应,常见的过敏性食物有8大类:鸡蛋、牛奶、鱼、贝壳类海产品、坚果、花生、黄豆、小麦,在我国,芝麻、水果等食物过敏也相当常见。食物过敏严重的会引起喉水肿而造成窒息、急性哮喘大发作、过敏性休克,如果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抢救,有可能造成死亡。因此,在食品包装上标明过敏原尤为重要。
     记者近日走访了家乐福、物美等超市,发现不管是三元、光明、蒙牛、伊利等奶制品,还是雀巢、麦斯威尔等咖啡制品包装上印着的全是宣传用语,却无相关的过敏提醒,只有一款来自国外的总统牌奶制品上印有“本品不适合婴儿食用,不满一周岁婴儿如需服用本品,请遵医嘱。”
     记者采访中也了解到,绝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主要关注的是食品的保质期。对于过敏提示,很多消费者都表示没有注意过包装上有没有,但不少消费者认为对于那些体质易过敏的人,过敏提示很有必要。

来源:《华夏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