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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

2007-08-13 10:15 食品法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财政部

  第22号

  为完善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制度,保证边销茶市场稳定供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保证边销茶市场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销茶储备分为原料储备和成品储备。

  边销茶原料储备品种为黑毛茶、老青茶、红茶;边销茶成品储备品种为茯砖、康砖、青砖、金尖、花砖、黑砖和米砖。

  第三条 边销茶原料储备由产区定点生产企业代储,边销茶成品储备由销区供销社主营公司代储。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四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动销计划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后下达到代储企业。

  供销总社负责边销茶国家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国家储备边销茶的收储、动销价格,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六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边销茶储备计划,边销茶原料储备由产区代储的定点生产企业在每年生产旺季组织收购、储存。

  入储的边销茶成品由代储单位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且须是经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公证检验的合格产品,检验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入收储成本,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代储单位要认真做好边销茶国家储备的保管工作,负责推陈储新,及时轮换,保证数量和质量,确保调控市场需要。

  第八条 代储单位对边销茶国家储备要严格做到专库、专账、专人管理,要在每季后10天内将上季度各月分库点购、销、存情况报供销总社审核,供销总社汇总并于季后20天内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九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供销总社每年对边销茶国家储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代储单位保管不善,或未能完成边销茶成品收储(动销)任务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相应扣减其利息补贴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边销茶原料和成品所需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所需资金由代储单位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各开户银行在贷款安排上应给予支持,保证供应,并区别情况计收利息。代储单位按时支付利息款。

  边销茶成品储备贷款执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边销茶原料储备贷款执行民贸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代储单位应在第二、四季度后10天内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分月储存贷款利息支出情况经所在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注意见后,于第二、四季度后15天内报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审核汇总连同代储单位上报材料一并于季后20天内报财政部。

  供销总社根据代储单位储存情况编制上半年和下半年边销茶储备利息补贴申请报告,分别于第三、第四季度开始后的头20天内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代储单位计划内实际储存及其贷款占用、利息开支等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分两次将贴息款核拨(或预拨)给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在收到财政贴息款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转拨给代储单位。

  第十五条 供销总社应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编制边销茶国家储备利息补贴清算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按规定进行清算,据实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第一茶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