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二)
(九) 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以及国家允许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需提供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国家允许生产使用的证明;利用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2、产品原料、辅料组成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3、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特点,提供相应生产设备、包装材料等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4、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特点,提供相应防蝇、防尘、防鼠、更衣、洗手消毒、工用具洗涤消毒、车间垃圾处理、包装场所空气净化消毒等卫生设施的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5、产品质量标准;
6、连续三批试制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及生产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7、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十) 食品经营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根据经营特点和要求,相应更衣、洗手、防蝇、防尘、防鼠、防虫等卫生设施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2、城市营业面积300m2以上,乡镇营业面积200m2以上的食品经营单位,按GB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3、经营场所中如有食品现场加工的,提供产品原料、辅料组成,食品添加剂、产品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以及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4、经营场所中如有餐饮服务的,提供所用食品添加剂、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以及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十二) 餐饮业及集体食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用食品添加剂、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2、根据厨房工艺要求和餐厅经营特点,相应更衣、洗手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餐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宴席留样设备以及卫生间等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3、有空调装置的餐厅、饭馆,按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十三)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或用钢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三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印章。
如申请书或申请书附表内容和其它申请资料内容重复的,可不提供其它申请资料,或者不填申请书附表中相应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 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应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如该食品卫生许可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中注明技术审查所需时间。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 对提供的申请书、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
(二)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布局、环境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 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工具、容器配备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 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食品卫生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置情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六) 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进行的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结果。
(七) 对食品生产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产品出厂检验设施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4、试制产品卫生质量和生产环境有关卫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食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八)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原辅材料、助剂、包装材料以及试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要求;
2、生产过程以及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九) 对食品经营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九) 对食品经营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十) 餐饮业和集体食堂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厨房面积、建筑结构、功能分区、加工专间的设置和凉卤菜、海鲜等加工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所用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主要原辅材料是否有索证登记制度;
4、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对接办集体宴席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应按有关规定核定一次性最大供餐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