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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有关进口到美国的食品和药品安全的通知

2007-10-11 09:49 食品法规
关于修改有关进口到美国的食品和药品安全的

  该议案由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制定。

  第一款 简称和目录

  a. 简称――本法可称为“2007年食品和药品进口安全法”。

  b. 目录――本法的目录如下:

  第一款 简称;目录

  第二款 对用于检验进口食品安全的测试技术的研究;研究优先放在查出有意的搀杂方面。

  第三款 检验进口食品安全的用户费用。

  第四款 检验进口药品安全的用户费用。

  第五款 限制食品进口至具体入境港口的主管机构。

  第六款 贴标的原产国。

  第七款 安全可靠的食品进口计划。

  第八款 民事处罚。

  第九款 继续进行现场实验室操作。

  第十款 召回的主管机构。

  第十一款 检验和其它标准;适用性、实施;论证。

  第十二款 对加工食品适当检测的规定。

  第十三款 州际货运记录。

  第十四款 对肉、禽产品和含有一氧化碳的海鲜的贴标要求。

  第二款 对用于检验进口食品安全的测试技术的研究;优先置于查出有意的搀杂。

  对801款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修改, 结尾处加上以下内容:

  :

  “(p)用于检验进口食品安全的测试技术的研究。--

  “(1) 通常,由部长(Secretary)在本款项下,(直接或通过拨款或签合同)确定对检测和抽样的一套方法进行研究,并用于本节项下的食品检验。---

  “(A)其目的是要确定,食品是否因受到微生物、化学毒素、或农药化学物、或有关的残留的污染而有搀杂; 以及

  “(B)其结果在不晚于进行检测后约60分钟提供。

  “(2) 优先----在确定(1)段的研究时,部长应对适合于在美国入境港口检验食品开展研究方面给与优先,其中,对那些部长确定的检测,对查出食品中的有意搀杂有帮助的检测开展研究,给与最大的优先。在确定(1)段的研究时,部长应对用于查出食品中存在病原体、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和肝炎等,以及用于查出食品中和食品表面存在农药化学物和有关的残留,以及部长确定认为合适的在食品中和食品表面存在的其它病原体或物质,包括部长确定的任何病原体或物质是用于有意参杂的食品的一种替补办法等方面开展检测的研究,给与优先。部长应对检测研究从开始之日到3年期满结束,确立开发的目标。

  “(3)定期报告----部长应向国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对上述目标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对该该目标今后研究的计划。每项报告,部长均应提出预计为实现该目标所需的资金量,并由部长确定是否有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第一个报告应不晚于2008年3月1日提交,第一个报告提交后,随后的报告每半年提交一次,直到目标实现。

  “(4)磋商----部长在实施研究方案时,应同疾病防控中心主任、国家卫生研究所所长和环保局局长进行磋商,并协调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的活动。还要同农业部长(通过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服务部门)进行磋商。

  第三款 检验进口食品安全的用户费用

  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第8章进行修改,在801款插入以下内容:

  “关于食品安全的用户费用

  “801 A款 (a)通常----

  “(1)评估---从2008财年起,部长应按本款要求,对进口到美国的食品进行评估并筹集费用。

  “(2)费用的目的。---

  “(A) 通常---本段(1)项下费用的目的,是支付为实施801款(关于食品),因调整因素而比2007财年增加的成本。成本的增加,包括从事实施本节的卫生和人类服务部门额外增加全日制人员的成本。

  “(B)部长的分配----在一个财年中筹集到的全部费用收入中,部长应按以下要求储备和使用资金:

  “(i)部长应保留不少于90%的资金,用于实施801款(关于食品),而不是801(p)款的研究。资金优先用于美国入境港口的检验,资金使用的最大优先是对查出有意参杂的检验。

  “(ii)部长应保留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实施801(p)的研究。

  “(C) 实验室检测---实施801款进口食品检测的成本,包括这种食品实验室检测的成本以及实验室人员的成本。

  “(3)费用额;筹集----(1)段项下的费用金额,按部长根据规定确定的每个行业食品种类来评估,每个种类可以不超过50 美元。对缴纳费用的义务,构成对美国所欠的个人债务,该义务于部长批准801(c)(1)款的食品之日开始。部长可协调并寻求联邦政府其它机构在费用筹集方面的合作。

  “(b)费用总收入---(a)项的一个财年的费用总收入应为(f)(3) 项的拨款额。

  “(c) 调整---

  “(1)通胀调整---关于(b)项所述的费用总收入额,(f)(3)项的一个财年

  批准的金额,应由部长进行调整(并公布于联邦登记处),以反映其中的大者:---

  “(A)上一财年中,所有城市消费品物价指数所发生的总的百分比的变化;或

  “(B)按哥伦比亚区的联邦雇员当地的可比性支付调整的,该财年总明细表中的基本支付的总的百分比的变化。

  “(2)年度费用调整---从2008财年以后开始,在不晚于每个财年结束后的60天,部长应按不超过(a)(3)项规定的最大费用额,来调整该财年评估的费用额,以便使该财年费用筹集的总收入相当于该财年(b)项使用的金额。

  “(d)费用浮动或削减---当在实施801款有关食品的方案时,发现需要支付的费用(用标准费用),将超过预计的目前和今后的费用时,部长应对(a)项评估的费用予以浮动或削减。

  “(e)费用的评估---

  “(1) 限定---从2008财年后开始,在(a)项项下,费用可以不评估,除非该财年食品药品管理局工资和支出的拨款额,相当于或大于因调整因素而增加的食品药品管理局2008财年工资和支出的拨款额,除了在各财年做出决定时没有包括-----

  “(A)各财年(f)(3)项所拨付的金额;

  “(B)该财年801 B (f) (3)项所拨付的金额;

  “(C) 该财年736 (g) 项所拨付的金额;

  “(2)授权---假如部长在一个财年中不评估(a)项的费用,部长可在该财年的任何时候,在不通知费率的情况下,评估和筹集该费用,尽管(a)(3)项规定了费用支付的时间。

  “(f)记入贷方和具有费用

  “(1)通常---一个财年中筹集的费用,应记入食品药品管理局工资和支出相应帐户的贷方,并按拨款法具有该费用并展期,而没有财年的限制。必要时,该金额可从没有财年限制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工资和支出相应帐户,转存到有财年限制的工资和支出的相应帐户。转存的金额,应专门为实施有关食品的801款而使用,该金额按(a)(2) (B)项的拨款办理。

  “(2)筹集和拨款法----(a)项批准的费用---

  “(A)按(a)(3)和(b)项每个财年进行筹集;以及

  “(B) 只为(a)(2)项中的具体目的进行筹集和使用。

  “(3)拨款的授权;由部长进行分配---按(4)段和(e)(1)项, 从2008到2012财年,本节项下每个财年授权拨付的费用为5亿美元。

  “(4)抵消---每财年在(a)项项下筹集的超过拨款法对该财年规定的费用额,应贷记在(1)段提供的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相应帐户,并应从本款项下按拨款法对下一财年授权筹集的费用额中减去。

  “(g)未付费用的筹集---当部长在到期后30天内没有收到(a)项评估的费用的支付,该费用应按美国政府的索款来对待处理。

  “(h)解释---本节可以解释为不要求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减少不从事有关食品的801款的官员、雇员和顾问委员会的全职人数,来抵偿从事这些工作的官员、雇员和顾问委员会的人数。

  “(i)调整因素的解释—对一个财年使用“调整因素”这个说法,是指2007年4月所有城市消费品物价指数(所有消费品,美国城市平均)除以上个财年的指数。

  第四款 检验进口药品安全的用户费用。

  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8章,像第三款节修改的那样,做进一步修改,在801A款后插入以下内容:

  “关于药品安全的用户费用

  “801 B款 (a)通常----

  “(1)评估---从2008财年起,部长应按本节要求,对进口到美国的药品进行评估和筹集费用。

  “(2)费用的目的。---

  “(A) 通常---本段(1)项下费用的目的,是支付为实施801款(关于药品),因调整因素而比2007财年增加的成本。成本的增加,包括从事实施本节的卫生和人类服务部门额外增加全日制人员人数的成本。

  “(B)优先----对(1)段项下的费用开支,部长应优先考虑:---

  “(i)对美国的入境港口的检验给与优先,其中,对查出有意参杂或药品滥用品牌的检验,给与最大的优先。

  “(ii)对国外物品制造的做法的检验。

  “(C) 实验室检测---在本段中,分配用于实施801款有关进口药品检测的成本,包括这种药品实验室检测的成本以及实验室人员成本。

  “(3)费用额;筹集----(1)段项下的费用,按部长根据规定确定的每个行业药品种类来评估,每个种类可以不超过1 000 美元。对费用交付的义务,构成对美国所欠的个人债务,该义务于部长批准801(c)(1)款的药品之日开始。部长可协调并寻求联邦政府其它机构在费用筹集方面的合作。

  “(b)费用总收入---(a)项项下一个财年的费用总收入应为(f)(3)项的拨款额。

  “(c) 调整---

  “(1)通胀调整---关于(b)项所述的费用总收入额,(f)(3)项下的一个财年

  批准的金额,应由部长进行调整(并公布于联邦登记处),以反映其中的大者:---

  “(A)上一财年中,所有城市消费品物价指数(所有商品;美国城市平均)所发生的总的百分比的变化;或

  “(B)按哥伦比亚区的联邦雇员当地的可比性支付调整的,该财年总明细表中的基本支付的总的百分比的变化。

  “(2)年度费用调整---从2008财年以后开始,在不晚于每个财年结束后的60天,部长应按不超过(a)(3)项规定的最大费用额,来调整该财年(a)项项下评估的费用额,以便使该财年费用筹集的总收入相当于该财年(b)项使用的金额。

  “(d)费用浮动或削减---在实施801款有关药品的方案时,当发现需要支付的费用(用标准费用),将超过预计的目前和今后的费用时,部长应对(a)项评估的费用予以浮动或削减。

  “(e)费用的评估---

  “(1) 限定---从2008财年后开始,在(a)项项下,费用可以不评估,除非该财年食品药品管理局工资和支出的拨款额,相当于或大于因调整因素而增加的食品药品管理局2008财年工资和支出的拨款额,除了在财年做出决定时没有包括-----

  “(A)该财年(f)(3)项项下所拨付的金额;

  “(B)该财年801A (f) (3)项项下所拨付的金额;

  “(C) 该财年736 (g) 项项下所拨付的金额;

  “(2)授权—如果秘书因为第(1)段(a)款的原因,在某一财政年度期间的任何一段时间内,没有对(a)项的费用进行估算,并且如果秘书在该财政年度里的晚些时候可能对该项费用作出估算,秘书则可以在该财政年度的任何时候估算和征收这些费用,而不必根据(a)项(3)关于付款的时间行事。

  “(f)费用的记帐与使用—

  “(1)总则—根据(a)项征收的某一财政年度的费用,应被记入到“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工资和开支的适当帐户里,并应根据有关法令使用,其使用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这些经费可根据需要从 “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工资与开支帐户(不受这种财政年度限制)转存入适当的工资与开支帐户(受这种财政年度限制)。这笔经转入的款额应单独专门用于执行关于药物的801款规定的方面。

  “(2)收费与拨款法令—在(a)项条款中授权征收的费用—

  “(A)应根据(a)(3)和(b)的规定按财政年度征收现金;并且

  “(B)只应根据(a)项(2)中所规定的用途征收和使用该费用。

  “(3)拨款权限; 秘书的分配—根据第(4)段和(e)项(1)中的规定,并根据本款的规定,在2008年直至2012年(含2012年的全年)财政年度的拨款权限为现金300 000 000美元(3亿美元)。

  “(4)冲帐—根据(a)项规定,已经征收的某一财政年度的任何费用金额,如果超过了有关法令规定的该财政年度的金额,则应根据第(1)段中所提出的规定记入到“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适当帐户里,并应从根据本款以及有关法令所征收的下一财政年度的金额中扣除。

  “(g)征收未付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秘书在超过 期限30天之内还未收到根据(a)项估算的费用款额,则该款额应作为美国政府的一笔索赔,按美国的法典(Code)第31条第37章的II分章进行处理。

  “(h)解释--本款不应作以下的解释要求“卫生与人类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尚未从事801款有关药物工作的全时职(官员、雇员和顾问委员会)的人数被削减,以补偿从事这一工作的同类人员数目。

  “(i)调整因素的定义—本款中所涉及到的某一财政年度“调整因素”一词,该词系指所有城市消费者的消费价格指数(所有的商品品种;美国城市的平均数)上一财政年度4月份的指数除以2007年4月份的指数。

  第五款 当局限制进口食品从某些港口入境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21 U.S.C 381)的801款,已曾在第2款中修改过,现在在最后(末尾)部分再增加以下内容:

  “(q)当局限制进口食品从某些港口入境。--

  “(1)授权—如果秘书发现进口的食品有理由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死亡,则该秘书可以发布命令限制从某一特定国家进口的食品从某些港口入境。

  “(2)通知—在发布上述第(1)段中所提及的命令至少在7天之前,秘书则应以书面通知以下有关部门:

  “(A)所提及的上述命令,适用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政府;以及

  “(B)所提及的上述命令,适用于某一特定进口国的进口商。”

  第六款 原产国标签

  (a)修改—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21 U.S.C. 341et seq.)的第4章,现应作以下修改—

  (1)在403款的最后(末尾)部分增加以下内容:

  “(z)如果其标签违反了417款(section 417)(关于原产国标签)的规定”; 并且

  (2)在最后(末尾)的部分增加以下内容:

  Sec. 417. 原产国标签

  “(a)总则—秘书应要求食品标签要标明食品的原产国。

  “(b)规章—在本款颁布的一年之内,秘书则应颁布执行本款的最终规章。”

  (b)有效日期—按照(a)项规定的内容,对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增加403款(z)和417(a)的要求,在本法颁布一年之后生效。

  第七款 可靠和安全食品的进口方案

  对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21 U.S.C. 381et seq.)第8章的最后(末尾)部分进行增加以下内客的修改:

  “Sec. 805. 可靠和安全食品进口方案

  “(a)总则—在本款颁布开始之日的2年之内,秘书应按照规定制订和执行一项方案,根据这项方案—

  “(1)将食品进口到美国的人士自愿地同意遵守根据(b)项制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准则;并且

  “(2)秘书同意通过检查程序加速这些食品的运转。

  “(b)准则—

  “(1)制定准则—为了实施根据(a)项制订的该方案,秘书应制定适用于进口食品的安全保障准则。

  “(2)因素--根据上述第(1)段制定的准则应考虑到下列一些因素:

  “(A)进口食品人士的当事人。

  “(B)上述当事人的食品供应链在物质上和程序上的安全和可靠性。

  “(C)对上述该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及调料的使用渠道进行充分的控制管理。

  “(D)对上述当事人采购的或者通过供应链运转的食品和调料需要进行跟踪和保持记录。

  “(E)通过上述当事人的供应链对资料进行加工分析。

  “(F)秘书对上述当事人的业务记录进行认真检查。

  “(G)卖方与供应商的情况。

  “(H)秘书认为必要的其他一些因素。”。

  第八款 民事惩罚

  现将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21 U.S.C. 333)的303款修改如下:

  (1)将(g)项关于民事惩罚改为(f)项:并且

  (2)在上述(f)项的第(2)段(A)小段中,“将任何介绍……的人”以及紧接的整个小段的最后(末尾)部分去掉,并加进以下的文字:“任何为州际之间的贸易而引进,或者为了引进而提供402款(a)(2)(B)定性的伪劣食品,应进行以下的罚款:

  “(i)对任何个人的罚款不得超过50 000美元,对任何其他进行上述引进或者供货的人进行250 000美元的罚款,而对所有上述违法个案的罚款均不得超过500 000美元。

  “(ii)尽管有(i)的条款,如果此人属食品制造商或者是进口商,对任何个人的罚款不得超过100 000美元,而对任何其他引进或者供货人的罚款均不得超过500 000美元,对所有上述违法个案的罚款,均不得超过1 000 000美元。”

  第九款 现场实验室连续作业

  (a)总则—根据(d)项,“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的秘书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终止2007年1月1日由“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规章事务办公室操作的13个现场实验室;

  (2)以任何某一其他实验室加强另一实验室;

  (3)终止“食品药物管理局”于2007年1月1日运行的20个地区的任何办公室,或者20个地区办公室的任何检查或下属机构; 或者

  (4)加强—

  (A)以任何其地区的某一办公室加强任何另外的某一这种办公室; 或者

  (B)将任何这种地区的某一办公室的任务或检查职能转给任何其他地区的任何另外的某一办公室。

  (b)秘书的报告—秘书应向“众议院的能源与商务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和“参议院的卫生、教育、劳工与养老金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Health, Education, Labor and Pensions of the Senate )的审计长(the Comptroller General)提交一份涉及终止或加强(a)项所述的实验室、地区办公室或者这些地区办公室职能的改组计划。

  (c)GAO的报告—审计长应研究(b)项条款中所述的改组计划的成本效益,以及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21 U.S.C.301et seq.)”和“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201 et seq.)的规定,该计划对食品、药物和其他产品的安全所产生的影响,并向上述“众议院的能源与商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卫生、教育、劳工和养老金委员会”提出报告。

  (d)改组—

  (1)国会的审查—在(b)项条款中所述的改组计划应被认为是一个主要的章程(正如美国法典第5条的804款(2)所规定的,并作为该条第8章宗旨的内容。

  (2)生效之日—尽管有美国法典第5条的801款(a)(3)的规定,(b)项规定中所述的改组计划(如果不与该第5条的802款相冲突),则应在审计长按(c)项的要求提交报告之后的180天之日生效。

  第十款 当局的撤销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21 U.S.C.351 et. Seq.)的第4章已曾在本法(this Act)的6款中修改过,现在须对本章的最后(末尾)部分再增加以下的内容:

  “Sec. 418.当局的撤回

  “(a)停止销售的命令—

  “(1)总则—如果秘书发现某种食品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死亡,秘书则应发布一项命令要求当事人(包括该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者零售商等)立即停止该食品的销售。

  (2)非正式的听证会 — 根据上述第(1)段的命令,在命令发布之后不迟于10天之内,应给当事人提供一次非正式听证会的机会,就 该命令所要求的行动以及是否应对该命令进行修改以要求撤回该食品进行审理。如果在举行上述听证会之后,秘书确认该命令所要求的行动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秘书则应撤销该命令。

  “(b)回收(食品的)命令—

  “(1)总则—如果,根据(a)项(2)的规定为一次非正式听证会提供一次机会之后,秘书确认该命令应予以以下修改,以加进包括回收该食品的内容,秘书则应修改该命令(除第(2)和(3)段的规定之外),以要求回收该食品。秘书应规定回收食品的时间表,并要求定期向秘书报告回收的进程。

  “(2)某些行动—根据第(1)段规定修改的命令,应不包括回收个人手中的食品。

  第十一款 检查以及其他标准;适用性、强制; 证书。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第4章已曾在本法10款中修改过,现在在其最后的(末尾)部分再增加以下的内容:

  “Sec. 419. 检查以及其他标准;适用性、强制;证书。

  “(a)总则—尽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规定,要向美国出口的所有食品,均应符合适合于在美国生产的这种相同食品的安全标准。

  “(b)强制—任何没有达到(a)项所规定的所有标准的食品,应被认为属伪劣产品,并应不允许进入美国。

  “(c)随时检查—秘书应通过适当的随时检查、取样和检验强制实行本条款(this section)。

  “(d)关于外国单位的证书—

  “(1)要求—只有已经取得根据第(2)段(paragraph(2))规定所颁发的有效证书的某一外国单位的食品,方可(出口)进入美国,否则应不允许向美国出口。

  “(2)证书—每个寻求将其食品进入(出口)到美国的外国单位均须取得由秘书颁发的一份证书,内称该单位能用可靠的分析方法保证坚持符合(a)项规定的所有标准的一项方案。

  “(3)定期审查—秘书应对第(2)段所述的证书进行定期审查。如果秘书确认某一外国单位不能坚持使用可靠的分析方法以确保符合(a)项所规定的所有标准,秘书则应撤销其证书。

  “(4)检查—秘书应对第(2)段所述的申请一份证书事宜进行考虑和对证书进行审查,可以包括对外国单位进行检查,以确保对该外国单位的检查方案符合这些标准。

  “(5)外国单位—本项条款中,“外国单位”的含义(415项(b)(3)的定义)是需要按415款注册的单位。

  “(6)生效之日—本款自2007年“食品与药物进口安全法”颁布之日的5年后开始生效。”

  第十二款 对加工食品进行充分检验的规定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的第4章已曾在本法11款中修改过,现在其最后(末尾)部分再增加以下的内容:

  “Sec. 420. 对加工食品进行充分检验的规定

  “(a)总则—在2007年“食品与药物进口安全法”颁布后的2年之内,秘书应以规定要求对加工食品进行检验(以此作为生产过程的良好做法),以检测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杂质,包括微生物病原、有毒的化学品,以及秘书认为需要检测的其他物质。

  “(b)检验结果的审查”—根据(a)项的规定,要求将上述这种根据本项规定检验的结果应视需要提交给秘书。

  第十三款 州际间发货记录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21 U.S.C.373)703款的(a)项的修改,须删除以下的内容:“除了根据本款取得的证据、或者根据该证据直接或间接地派生出的任何证据之外,(不符上述的其他证据)均应不得用于对提供者的刑事起诉,并且只有运送人在平常的业务活动中作为运送人接收、运输、保存或发运食品、药物、器械或化妆品,而不受本法其他条款的约束,除此之外均不属此列(见(b)项所述)”。

  第十四款 要求含有碳一氧化物的肉、禽肉产品和海产品贴标签

  (a)贴标签的要求—

  (1)总则—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21 U.S.C. 321(t))201款的最后(末尾)部分须增加以下新的一段:

  “(4)关于“联邦肉类检查法”中所指的肉食品,禽肉产品检查法中所指的禽肉产品,或者本法201款(f)中所指的供人消费的海产品(包括所有淡水和海水有鳍鱼类、软体带壳鱼类、甲壳动物以及其他水产动物,在本项中总称“海产品”),“颜色添加剂”包括可起增色、保色、稳定色等作用的碳一氧化物,如果这些食品标签不贴在明显的位置,其文字不能让普通人读懂和理解,则应作以下声明,以免误导消费者和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风险:“安全公告:本产品已经使用碳一氧化物以保持产品颜色。不要仅根据产品的颜色和‘使用或冷冻'日期来判断产品的新鲜程度和安全性。如若发现有不良的气味、粘液或者包装变形,请勿食用。”

  2)生效之日—根据本项所作的修改适用于已经贴标签的食品,或者在该法颁布之后30天开始生效。

  (b)当局的酌情处理—在(a)项(1)中所述的生效的之日起的5年之后,如果“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的秘书根据充分和可靠的证据认为不再需要用联邦食品、药物利化妆品法201款(t)(4)所述的声明来防止消费者受误导和其他损害,秘书则有权发布规定对贴标签事提出另外的要求,这些要求应在防止消费者因使用碳一氧化物而受误导和其他损害方面发挥充分有效的作用,包括防止消费者在实际使用碳一氧化物时而受到的误导和其他的损害,以及防止其潜力通过与天然色素的反应而不断给肉类、禽肉或海产品增色而使消费者受误导以及其他的损害。
来源:食品产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