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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糖储备试行办法

2007-03-17 13:47 食品法规

从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获悉,《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已制定出台,具体内容如下:

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我区蔗农和制糖企业的利益,解决食糖季产年销的资金压力,实现食糖均衡销售,保持食糖市场稳定,促使糖价达到合理价位,实现糖业有序、健康、高效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要求,开展储备糖(含工业临时储备、地方储备)工作。为规范这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糖工作领导机构是自治区糖业生产榨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设立储备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决策。根据工作小组的指令,广西糖业协会(以下简称糖协)承担具体运作工作。

第三条  储备糖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小组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糖数量。

第五条  储备糖期限一般定为六个月,实际储备时间可视市场价格波动适时调整,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设置储备糖保管定点仓库。

第七条  储备糖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糖协提出方案,报工作小组审定。

第八条  糖协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各项决策,承担具体储备运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二)选择实施储备糖单位。以区内大型制糖企业或集团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糖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报工作小组批准确定。

(三)选定储备糖库。根据承储单位上报的储备库地点、库容量和仓储企业的仓储条件、经营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四)根据工作小组的决定,分批下达储备糖收储计划(包括时间、数量、价格、品种等)。

(五)根据工作小组的决定,执行储备糖的销售方案。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向工作小组申请动销储备糖的报告,经批准后,按比例下达计划到各承储企业。

(六)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储备贷款,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储备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储备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和糖协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

(二)必须向糖协提交承储承诺书。

(三)应重点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运输条件好的港口附近,选择收储定点仓库。

(四)要确保储备糖的储存安全,未经工作小组批准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糖。

(五)保证调入储备糖的质量达到一级白砂糖的国家标准。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储企业,工作小组撤销其承储单位资格,并建议金融部门停止其贷款业务。

第十条  储备糖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资金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储备糖月度汇报制度。承储企业定期将每月储备糖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费用使用情况上报糖协、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贷款银行,保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储备糖所需资金由相关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在遵守信贷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储备糖销售完毕后,承储企业需要政府财政贴息的,在一个月时间内,必须把财务报表送审计部门审核,报工作小组审定。若因储备发生亏损,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计结果核实后给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要如实编报储备糖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储备糖财政贴息申请表》,连同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票据资料,送糖协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发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承储企业收储业务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

(一)入库管理。对每批储备糖入库的数量、品质、等级、价格、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填出仓单,做好备案。

(二)在库管理。月度对各储备仓库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储备糖的保管、管理和养护,确保储备糖的质量和安全。

(三)出库管理。要对出库食糖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核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结算和回笼资金。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开展储备糖业务。

第十七条  铁路、交通等部门优先安排和保障储备糖运输。

第十八条 建立储备糖信息通报发布制度。按照工作小组的指示,糖协统一发布储备糖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作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