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食品促销后提价须备案
2008-02-19 10:42
食品法规
昨日,广州市物价局下发通知明确,列入广州市调价备案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经营的七类食品,允许在不违反价格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商品促销,促销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可不列入调价备案。市物价局表示,国家发改委要求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
昨日,广州市物价局下发通知明确,列入广州市调价备案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经营的七类食品,允许在不违反价格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商品促销,促销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可不列入调价备案。市物价局表示,国家发改委要求“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但促销活动结束后执行的商品价格,如果高于促销前原价且符合“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情形,要按照规定,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列入广州市调价备案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经营的商品,促销期间必须实行价格监测,促销商品要明码标价。
1月24日起,广州市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重要商品与服务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并定出广州市第一批包括16家调价备案企业,其中超市企业经营的普通大米、方便面、花生油、调和油、纯牛奶、红壳鲜鸡蛋、猪肉-瘦肉、排骨、上肉七大类食品须提交调价备案。
但促销活动结束后执行的商品价格,如果高于促销前原价且符合“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情形,要按照规定,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列入广州市调价备案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经营的商品,促销期间必须实行价格监测,促销商品要明码标价。
1月24日起,广州市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重要商品与服务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并定出广州市第一批包括16家调价备案企业,其中超市企业经营的普通大米、方便面、花生油、调和油、纯牛奶、红壳鲜鸡蛋、猪肉-瘦肉、排骨、上肉七大类食品须提交调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