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2008-03-03 21:11
食品法规
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和《放心粮店经营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
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和《“放心粮店”经营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生产企业,“放心粮店”: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精神,规范“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和“放心粮店”经营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我会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规则》和《“放心粮店”经营管理规则》,经有关企业和专家多次讨论修改,现印发试行。请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将本文转发给本省市相关企业,并将试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反馈我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各地方粮食行业协会命名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生产环境与设施
第三条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生产环境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面粉厂和食用植物油厂还应分别符合GB13122《面粉厂卫生规范》、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厂区空地应绿化或硬化,防止扬尘或积水。厂区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质路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厂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五条 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垃圾应集中存放在适当地点,定期清理出厂,防止孳生虫害。对苍蝇、蟑螂、老鼠等有害动物采取严密的灭杀和防范措施,防止污染产品,传播病菌。
第六条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设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原料库、辅料库、原料清理间、加工制造间、成品包装间、成品库及相应的辅助生产设施。
第七条 锅炉房设在全年主导风向下方,有消烟除尘设施,排放的烟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储煤场地远离生产车间。
第八条 厂内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淋浴室。厕所便池为水冲式,厕所内设有洗手设施。更衣室靠近生产车间,从更衣室进入生产车间不得经过任何污染源。更衣室内按操作工人的人数配备更衣柜。
第九条 厂房与设施设计合理,能满足工艺流程、环保和食品卫生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它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第十条 车间内必须通风、散热良好;内墙及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味、不易脱落的浅色涂料粉刷;地面平整、防滑、不透水、易清洁;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灯具爆裂时污染食品。
第十一条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第三章 生产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放心米”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袭谷机、碾米机、米筛、包装设备、除尘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第十三条 “放心面”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包装设备、除尘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生产营养强化面粉的企业,应配备微量元素添加设备。
第十四条 “放心油”生产企业必须配备:
1、油料处理设备,包括筛选清理设备、破碎设备、软化设备(大豆)、轧胚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2、油脂精炼设备,包括过滤设备、脱胶设备、碱炼设备、脱色设备、脱臭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3、压榨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蒸炒设备、压榨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4、浸出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浸出器、蒸发器、汽提塔、蒸脱机、冷凝器、尾气回收装置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第十五条 设备必须按期保养,保持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检修。计量器具应按计划送检,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处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车间设备表面保持清洁。定期清理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设备和管道必须严密,防止跑、冒、滴、漏和粉尘外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于车间地面上。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工厂管理和大米或面粉或食用植物油生产经验,熟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
第十八条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4年以上管理经验。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检验员、保管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均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饰物等带入生产车间。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一切人员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二十四条 非生产人员(包括参观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要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五章 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采购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的入厂验收制度,采购原料、辅料、包装物应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或自行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入库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粮食原料贮藏应执行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露天存放时,必须高于地面码放,场地干燥,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存放时间较长的,要定期检查粮温及虫蚀情况,并适时安排倒仓。辅料、包装物应有专用库房。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具有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和通风设施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库房中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不同品种的原料、辅料在运输、储存中应避免混装、混储。运输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清洁,无破损。所有包装物品和运输工具不得对原料、辅料产生污染。
第三十条 对各生产班次领用原料辅料、包装物的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作业指导书,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操作。
第三十二条 入机原料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风网系统应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以保证清理除尘效果良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车间停车一定时间后,应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污水排放应有直通沉淀池的管道,并保持畅通,废水不得外溢。
第三十四条 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排出室外的空气,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3。
第三十五条 因设备或其它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品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品未经回机,不得直接包装出厂。回机物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回机。待回机物料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妥善保管。被污染的成品、半成品不得回机。
第三十七条 小麦粉进入成品打包工序之前,必须经过磁选。磁性金属物含量不得超过GB1355《小麦粉》中磁性金属物的限量。
第三十八条 使用符合食品包装标准的包装物包装成品。随时观察封口机工作情况,发现断针应及时用磁铁找齐,如无法找齐,应回机磁选。
第三十九条 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七章 产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监管部门备案;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严于相关标准的内控标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企业应有一名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及检验机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产品质量把关。检验部门、检验人员具备能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力。质量管理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停止出货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每个生产班次至少应配备1-2名检验员。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按期检定并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卫生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和检验方法,各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数据应齐全,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核查。
第四十六条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按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使用添加剂或转基因原料的,必须标明。
第八章 成品与销售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成品库内,成品不能和地面或墙壁直接触,地面须设铺垫物,成品垛与墙壁的距离应大于3cm。
第四十九条 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与成品储存、搬运无关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鼠、防雀和通风设施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
第五十条 运输工具干燥、洁净。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产品退市召回制度,以保证产品进入市场后,出现不安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能及时回收,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接受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客户使用产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2008年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生产企业,“放心粮店”: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精神,规范“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和“放心粮店”经营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我会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规则》和《“放心粮店”经营管理规则》,经有关企业和专家多次讨论修改,现印发试行。请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将本文转发给本省市相关企业,并将试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反馈我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各地方粮食行业协会命名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生产环境与设施
第三条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生产环境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面粉厂和食用植物油厂还应分别符合GB13122《面粉厂卫生规范》、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厂区空地应绿化或硬化,防止扬尘或积水。厂区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质路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厂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五条 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垃圾应集中存放在适当地点,定期清理出厂,防止孳生虫害。对苍蝇、蟑螂、老鼠等有害动物采取严密的灭杀和防范措施,防止污染产品,传播病菌。
第六条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设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原料库、辅料库、原料清理间、加工制造间、成品包装间、成品库及相应的辅助生产设施。
第七条 锅炉房设在全年主导风向下方,有消烟除尘设施,排放的烟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储煤场地远离生产车间。
第八条 厂内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淋浴室。厕所便池为水冲式,厕所内设有洗手设施。更衣室靠近生产车间,从更衣室进入生产车间不得经过任何污染源。更衣室内按操作工人的人数配备更衣柜。
第九条 厂房与设施设计合理,能满足工艺流程、环保和食品卫生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它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第十条 车间内必须通风、散热良好;内墙及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味、不易脱落的浅色涂料粉刷;地面平整、防滑、不透水、易清洁;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灯具爆裂时污染食品。
第十一条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第三章 生产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放心米”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袭谷机、碾米机、米筛、包装设备、除尘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第十三条 “放心面”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包装设备、除尘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生产营养强化面粉的企业,应配备微量元素添加设备。
第十四条 “放心油”生产企业必须配备:
1、油料处理设备,包括筛选清理设备、破碎设备、软化设备(大豆)、轧胚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2、油脂精炼设备,包括过滤设备、脱胶设备、碱炼设备、脱色设备、脱臭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3、压榨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蒸炒设备、压榨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4、浸出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浸出器、蒸发器、汽提塔、蒸脱机、冷凝器、尾气回收装置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第十五条 设备必须按期保养,保持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检修。计量器具应按计划送检,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处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车间设备表面保持清洁。定期清理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设备和管道必须严密,防止跑、冒、滴、漏和粉尘外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于车间地面上。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工厂管理和大米或面粉或食用植物油生产经验,熟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
第十八条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4年以上管理经验。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检验员、保管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均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饰物等带入生产车间。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一切人员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二十四条 非生产人员(包括参观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要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五章 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采购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的入厂验收制度,采购原料、辅料、包装物应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或自行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入库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粮食原料贮藏应执行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露天存放时,必须高于地面码放,场地干燥,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存放时间较长的,要定期检查粮温及虫蚀情况,并适时安排倒仓。辅料、包装物应有专用库房。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具有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和通风设施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库房中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不同品种的原料、辅料在运输、储存中应避免混装、混储。运输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清洁,无破损。所有包装物品和运输工具不得对原料、辅料产生污染。
第三十条 对各生产班次领用原料辅料、包装物的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作业指导书,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操作。
第三十二条 入机原料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风网系统应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以保证清理除尘效果良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车间停车一定时间后,应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污水排放应有直通沉淀池的管道,并保持畅通,废水不得外溢。
第三十四条 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排出室外的空气,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3。
第三十五条 因设备或其它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品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品未经回机,不得直接包装出厂。回机物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回机。待回机物料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妥善保管。被污染的成品、半成品不得回机。
第三十七条 小麦粉进入成品打包工序之前,必须经过磁选。磁性金属物含量不得超过GB1355《小麦粉》中磁性金属物的限量。
第三十八条 使用符合食品包装标准的包装物包装成品。随时观察封口机工作情况,发现断针应及时用磁铁找齐,如无法找齐,应回机磁选。
第三十九条 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七章 产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监管部门备案;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严于相关标准的内控标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企业应有一名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及检验机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产品质量把关。检验部门、检验人员具备能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力。质量管理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停止出货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每个生产班次至少应配备1-2名检验员。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按期检定并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卫生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和检验方法,各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数据应齐全,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核查。
第四十六条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按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使用添加剂或转基因原料的,必须标明。
第八章 成品与销售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成品库内,成品不能和地面或墙壁直接触,地面须设铺垫物,成品垛与墙壁的距离应大于3cm。
第四十九条 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与成品储存、搬运无关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鼠、防雀和通风设施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
第五十条 运输工具干燥、洁净。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产品退市召回制度,以保证产品进入市场后,出现不安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能及时回收,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接受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客户使用产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20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