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1010号
2008-05-04 10:02
食品法规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010号 2008年3月18日,土耳其农业和乡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其境内EDIRNE地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农 业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第1010号
2008年3月18日,土耳其农业和乡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其境内EDIRNE地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土耳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8年3月18日(含3月18日)后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8年3月18日前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第1010号
2008年3月18日,土耳其农业和乡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其境内EDIRNE地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土耳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8年3月18日(含3月18日)后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8年3月18日前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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