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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成都水产品市场实行准入制

成都日报 2008-08-15 10:17 食品法规
从今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的水产品,必须有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否则不能进入市场和餐饮单位;若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水产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水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这是市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的《成都市水产品市场
从今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的水产品,必须有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否则不能进入市场和餐饮单位;若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水产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水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这是市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的《成都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里的主要内容。据悉,《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水产品要有两证

  才能入市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品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经营未经加工制作的鲜活、冰冻、冷藏、水发和干制类等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都要遵循本《办法》。

  经营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其他合法经营手续后,应取得质量合格证明;经营的水产品属水生动物及产品的,在取得质量合格证明的同时,还须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取得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品必须在本市场设立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按批次补充检测并取得本批次水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市销售。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其证明已失效的,应当申请水生动物检疫检验机构补充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市销售。

  水产品购销台账

  要保存2年

  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市场方必须对进入市场销售的水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符合条件者才准入场销售;对发现的不合格水产品应立即制止销售者出售或转移,并及时报告渔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方还要设立或委托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并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

  水产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规范的购销台账,详细记载产品种类、来源、数量、时间、运输单位,并保存2年;销售预包装的冰冻、冷藏的水产品必须附具产品标签,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检疫证明号码、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规格、产地和生产者;销售无外包装的鲜活、冰冻、冷藏、水发、干制类水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销售者名称、品名和来源,张贴检疫合格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

  宾馆、酒楼、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应向供货单位索要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和购买凭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要加盖供货单位鲜章。

  无合格证经营的

  将禁入3年

  《办法》明确,要实行水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市和区(市)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水产养殖环境条件、生产投入品和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例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假冒伪劣水产品的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实施市场禁入。列入市场禁入目录且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从事水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注册新的企业或被聘任为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本报记者王眉灵

  名词解释

  质量合格证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水产品,其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或加盖生产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国外进口的水产品,其入境检疫检验证书原件或加盖供货单位鲜章的复印件;供货单位已取得的水产品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批次水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或加盖供货单位鲜章的复印件;水产品法定检测机构从水产品生产、养殖基地抽样检测并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其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加盖该生产、养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检疫合格证明:国外进口的水产品,其在有效期内的入境检疫检验合格证书原件或加盖供货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在产地已取得水生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单位已取得水生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需分销时,加盖供货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视为分销商的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