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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8-09-01 17:44 食品法规
从今年6月1日起,工商部门将对商
  从今年6月1日起,工商部门将对商场、超市、市场以及销售门店提供、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经营者,以及销售未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各级工商机关还将从今年6月1日至8月1日,对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的集中清查行动,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塑料袋生产企业,重点查处生产非法塑料购物袋的小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据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4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首次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4项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水平,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

        其中,《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在国际上首次提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措施,通过限制排放标准增加煤矿瓦斯利用。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是对《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该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部启动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后出台的第一个农药行业国家排放标准。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对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在用车符合性和安装车载诊断系统提出了要求。

        食品安全法草案:

        遭遇不安全食品 消费者可获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根据修改的内容将其更名而来的。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最高处以20倍的罚款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不安全食品将被召回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生产者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另外,对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加油站禁止搭售商品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工商部门将于今年5月至11月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这次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在市场准入方面,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

        在油品质量方面,重点查处非法炼制的、无合法进口来源的、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在经营行为方面,重点查处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油品;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油品计量衡具,或擅自改动油品计量衡具等。

        食品添加剂使用超量即违法

        卫生部近日正式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下称“新标准”),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系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1996年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我国此前先后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1年版、1986年版、1996年版共三个版本。

        2007年我国食品添加剂总产量达524万吨,实现销售收入529亿元,创汇27亿美元,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新标准中提到一个量,超过这个量就是违法的,我们的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于军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表示:“加入WTO后,标准上的不一致很可能导致国际食品贸易纠纷,为此卫生部启动了标准的修订。在贸易纠纷中,我们有标准的按照标准,我们没有的,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

        食品营养标签

        不得暗示治疗疾病作用

        卫生部日前公布《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但是酒和现场制作的面包属豁免范围。根据规范,食品企业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规范明确指出,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均属于豁免范围;在面包房、面包制作点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味精、花椒、大料、桂皮等每日摄入量小于10克的调味品,也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因为这些食物的营养成分摄入量小,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规范强调,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药品召回制将在全国实施

        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规定》中提到的一些新制度,如风险产品召回制度,国家药监局将专门制定相关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指出,简短的《特别规定》为药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打下了铺垫。这意味着,药品召回制度不久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出口箱包质量安全使用手册》

        我国箱包出口去年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占世界箱包贸易额三分之一。为进一步提高出口质量安全水平,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及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联合颁布了我国首个《出口箱包质量安全使用手册》。

        据悉,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箱包生产国和出口国。目前我国箱包产业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带动就业150多万人,年产量占到全球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已经形成从研发设计、成品加工到营销的完整产业链。

        最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

目前各地都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按照国家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发放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污染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办法还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为更好更快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法律,部分劳动争议将实行“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要求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条例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