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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2月进入查处期

华夏酒报 2008-09-10 10:23 食品法规
9月8日,《华夏酒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进入查处期。届时,质监部门将对12月1日后生产的、未按要求标示的食品依法查处。其中,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最高罚款1万元。 鉴于食品生产企

 9月8日,《华夏酒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进入查处期。届时,质监部门将对12月1日后生产的、未按要求标示的食品依法查处。其中,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最高罚款1万元。

    鉴于食品生产企业可能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企业12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今年12月1日起,将对今年12月1日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