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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规范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9-05-12 16:15 食品法规
一、小作坊从业者能够提供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国家有关食品质量
 一、小作坊从业者能够提供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明确承诺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将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统一格式的质量安全承诺书悬挂于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以接受监督。

  三、生产加工场所周围应无污染源,生活区与生产加工区分离,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四、生产车间屋顶、墙壁表面、地面应平整光洁,防止虫害和霉菌滋生,便于清扫和消毒。

  五、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包括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在内的原辅材料的进货台帐,原辅材料进厂应索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货票等票证,对使用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原辅材料及其制品的,应提供经动植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测合格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销售台帐。应有法定承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将原料与半成品、直接入口成品分开放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八、定期除灭蝇、鼠害虫,对设备、原材料和成品容器、运输工具等消毒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九、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不应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失效变质的、霉变生虫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和食品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十、产品出厂具有有效防护,不因严重破损而造成污染;具有简单包装的产品,标识内容应包括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