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加强中华绒螯蟹良种体系建设及苗种质量监督管理
今日从江苏省海洋渔业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中华绒螯蟹良种体系建设及苗种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江
今日从江苏省海洋渔业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中华绒螯蟹良种体系建设及苗种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江苏渔业特色主导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十一五”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相关目标要求,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试行)》。
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中华绒螯蟹良种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优质蟹种培育试验、示范、推广工作,逐步实现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全省中华绒螯蟹良种化进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的主要功能是引进优质蟹苗,严格按照相关生产技术规范开展良种规模化培育,供应成蟹生产单位。
第三条 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主体必须是在江苏境内从事水产良种培育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良种培育场建设条件:
1、建设地点应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适合中华绒螯蟹良种规模化培育的要求;
2、良种培育场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沛,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3、交通便捷,基础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美观;
4、良种培育场培育池集中连片、布局合理,面积在300亩以上。
第五条 用于培育良种的蟹苗质量要符合相关苗种质量标准。其中,培育蟹亲本须来自中华绒螯蟹原种场或长江、湖泊等自然水体。
第六条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严禁使用违法违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蟹种生产的技术规范,结合本场实际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 良种培育场应配备与其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水质环境、病害检测等必备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且运转正常。
第九条 良种培育场组织机构完善,中级以上及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分别占全场职工5%和10%以上,技术工人占20%以上。
第十条 良种培育场实行生产档案制度管理,档案记载的信息应连续、完整、真实。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蟹苗的来源、数量;水温、溶氧、PH值、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监测情况;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检疫、监测、消毒情况;蟹种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蟹种销售时间、去向、数量;部、省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良种培育场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目标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物品(渔药、饲料、添加剂等)管理、销售管理及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等制度。
第十二条 我省其它水产养殖对象的良种培育场建设参照本规范执行,建设规模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本建设规范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建设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中华绒螯蟹良种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优质蟹种培育试验、示范、推广工作,逐步实现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全省中华绒螯蟹良种化进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的主要功能是引进优质蟹苗,严格按照相关生产技术规范开展良种规模化培育,供应成蟹生产单位。
第三条 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主体必须是在江苏境内从事水产良种培育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良种培育场建设条件:
1、建设地点应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适合中华绒螯蟹良种规模化培育的要求;
2、良种培育场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沛,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3、交通便捷,基础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美观;
4、良种培育场培育池集中连片、布局合理,面积在300亩以上。
第五条 用于培育良种的蟹苗质量要符合相关苗种质量标准。其中,培育蟹亲本须来自中华绒螯蟹原种场或长江、湖泊等自然水体。
第六条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严禁使用违法违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蟹种生产的技术规范,结合本场实际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 良种培育场应配备与其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水质环境、病害检测等必备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且运转正常。
第九条 良种培育场组织机构完善,中级以上及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分别占全场职工5%和10%以上,技术工人占20%以上。
第十条 良种培育场实行生产档案制度管理,档案记载的信息应连续、完整、真实。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蟹苗的来源、数量;水温、溶氧、PH值、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监测情况;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检疫、监测、消毒情况;蟹种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蟹种销售时间、去向、数量;部、省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良种培育场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目标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物品(渔药、饲料、添加剂等)管理、销售管理及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等制度。
第十二条 我省其它水产养殖对象的良种培育场建设参照本规范执行,建设规模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本建设规范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建设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