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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品伙伴网 2016-10-18 17:58 食品法规
各区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我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

    各区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我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6〕63号)的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塑料材质-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纸材质-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金属材质-接触烘焙食品的生产设备;玻璃材质-接触食品的容器;橡胶材质-接触食品的密封件、输送胶管;接触食品的消毒剂及上述6类产品以外的其他类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报送《企业自我声明书》、《生产情况报告》,区局将纸质版材料存档保存。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已在网站上(http://cpzljds.aqsiq.gov.cn)公布2016年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见附件1),涉及我市55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见附件2),各区局立即通知并督促辖区内名单中企业按要求提交生产记录(见附件3)发送至总局指定邮箱。

  二、继续开展我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摸底排查及企业登记工作,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均属于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用于”理解为直接接触或预期与食品接触。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六、七款规定范围内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签署《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书》,属地监管部门存档保存,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相关产品按材质分为14种,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涂料,油墨,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等,各区局对本辖区内不发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摸排登记(见附件4),登记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紧急联系电话;

  (二)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

  (三)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四)其他相关信息

  以上登记的信息如有改变,企业应在30日内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继续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证后监管工作,一企一档建立监管档案。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继续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6〕38号)的要求,继续做好获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年度审查、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一是对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开展实地核查的同时,按照《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津许办[2012]189号)开展企业的分类工作;二是根据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调整分类监管方式;三是对已获证企业根据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水平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监管等级。

  (二)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各区局要严格依据《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津质技监局质监[2013]619号)要求,充分结合区域监管特点,合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保证实际完成的抽查企业数不低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对生产条件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监督企业整改到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做好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获证企业的分类等级,相应采取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等不同监管方式,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分为两部分,一是文件审查,审查企业生产全过程控制记录的情况,包括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操作记录、安全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出厂销售记录等,查验企业是否如实、及时记录,准确、真实反映技术参数执行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内容,并对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四)做好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审查。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年度审查工作继续参照工业产品方式进行,即按照企业获证日期的所在月份,在实地巡查中完成年度审查工作。年审表单继续延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各区局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总结及食品相关

  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质量监督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处理。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公布2016年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2.企业需提交生产记录日期

  3.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生产记录要求

  4.天津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5.2016年天津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