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烟台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市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暂行
《烟台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市“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烟台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未经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今后,市质监部门将不定期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