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单独对保健食品进行立法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郑奎城说,保健食品既不同于传统食品,又不同于药品,修订草案附则中对食品进行了定义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郑奎城说,保健食品既不同于传统食品,又不同于药品,修订草案附则中对食品进行了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不是传统的食品,也不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这里面就存在一个盲区。现在保健食品的产业越来越大,生产的品种也越来越多,质量良莠不齐,有质量好的,也有质量差的,质量怎么管理,生产、消费、流通由哪个部门监管,应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监管,应逐步研究保健食品安全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法则。建议对保健食品进行立法,明确监管。
修订草案规定,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对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其他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周天鸿委员说,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规定,进口的保健食品标签上注明的功能和成分应与原来产地的一致。因为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功能与在中国销售时的标签与功能标注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