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临过期食品应该醒目提醒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国家工商总局也在《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超市要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在超市购物,买到过期食品,但因没有计算对日期,反而没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近日,市民刘先生便遭遇了这样的经历,最后只是向商场退货后拿回了购物支付的金额。2日18时左右,刘先生在章丘市华联商厦超市汇泉路店购买了5个得利斯火腿,总共花了40多元。等到回家整理采购的食品时,刘先生才发现,这五个火腿马上就要过期了。
“火腿包装上写的保质期是45天,生产日期为7月19日。我当时算着当天就是最后一天,要是按零点时刻来算的话,还有不到六小时就过期了。”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本来打算买来八月十五再吃的,可这么一来,买完的第二天就过期,自己怎么也不敢吃了。
在网上查询到买到过期产品可以“退一赔十”后,刘先生返回超市要求赔偿,然而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说,刘先生买到的火腿只能算是“临过期食品”,而不是“过期食品”,超市可以为其换货或退货,但不会进行赔偿。
实际上,刘先生买到的火腿确实是过期食品,而不是“临过期食品”。因为7月、8月均为31天,7月19日到月底一共是13天,加上8月的31天,以及9月份的两天,合计为46天,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为此,记者向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求证,相关工作人员告知,按照该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时间,消费者9月1日买为未过期产品,而在9月2日买,就属于购买到过期产品了。
“由于刘先生已经从超市退款成功,无法再进行其他赔偿了。”律师表示,虽然超市存在过错,没有将过期的产品及时下架处理,同时也没有进行明确告知,但因消费者去退货时,超市同意退货,消费者未再提出异议,这件事情就算解决完了,消费者错过了提出“十倍赔偿”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