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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食品伙伴网 2016-03-28 18:12 食品法规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湖市场监管局: 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湖市场监管局:

  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为切实加强全省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我们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6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0日

  2016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民生十件实事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16]13号)要求,结合省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掌握全省食用农产品主要销售种类、市场类型和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经营管理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积极排查履职风险和监管隐患,切实加强入市后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商场、超市以及店铺销售的粮、油、肉、水产品、瓜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

  三、整治时间与步骤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2016年3月20日-11月2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4月10日)。

  各地要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各基层监管单位。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4月10日-6月10日)。

  (一)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食用农产品监管档案。各市(州)食药局要指导县(区)食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个体经营户、食用农产品经营摊位的数量、市场类型、经营品种和是否设置快速检测站,以及快检设备配备的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日检测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管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全面掌握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信息。

  第三阶段:整治规范阶段(6月10日-10月10日)。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地要加强与农牧、渔业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按照农牧、渔业部门制定的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不同产品类别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本条件,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督促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划定专门区域并挂牌公示“农民自产自销交易专区”,供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同时,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健康证和销售、贮存场所以及设施设备条件,对场地环境和设施设备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的要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逐步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各地食药监管部门要监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或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直接使用已经实行的“批发配送两联单”。凭证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要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实行进货查验,登记进销货台帐。首先,查验和保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的电子影印件或纸质复印件,从农户采购的应索取农户身份证明。其次,查验和保存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目前,农业行政部门(包括农业、海渔、粮食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者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生猪、“三品一标”等食用农产品试行质量追溯,采购这些食用农产品或其他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质量合格证明。采购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实施,直至全面开展。最后,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登记和保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台帐,台帐信息应该包含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监督和指导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快速检验站。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民生十件实事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要求全省人口相对集中城市的50家(其中:市场25个、商超25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商场)建设以抽查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验站。能够快速检测水果、蔬菜、水产品、肉制品、粮油等食用农产品类别,农兽药残留、亚硝酸盐、瘦肉精、吊白块、孔雀石绿等检测项目(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3)。

  (五)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责任义务。各地监管部门要监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单位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同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入场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六)突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各地要组织开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供应源头,以及辖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品集散地的瓜果蔬菜和畜禽肉类进行重点监测,加大快速检测和委托检验频次,严肃查处销售农残超标蔬菜和含违禁物质畜禽肉类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水产品质量监测,严厉打击销售含违禁药物水产品的不法行为。同时,也要督促未设立快速检测站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公布快速检测不合格食品信息。要监督市场开办者加大对进入集中交易场所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筛查力度,发现涉嫌不合格的,及时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在专项整治中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失职渎职。

  第四阶段:总结督查阶段:(10月10日-11月10日)。

  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拾遗补缺,分析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破解的措施和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区域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将考核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当地政府。各地也要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作。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与农牧、渔业、粮食、公安等部门联系,建立食用农产品信息通报、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等协调联动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联系,将2016年全省20家新扩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到50家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站建设当中,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与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确保50家检测站建设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制宣传单等形式把专项工作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每一个市场、经营企业和销售者,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三)加强信息管理。要做好信息管理,保证信息、数据准确,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请各市州食药局于6月10日前填写《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登记表》(附件1)、《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快速检测设备情况统计表》(附件2)、《新建食用农产品快速监测站市场主体名单》(附件4),将第二阶段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摸底情况和前期已经建设食用农产品检测站的基本情况,以及拟新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站的市场主体名单按照表格要求报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11月10日前将2016年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总结和新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站市场主体、快检设备配备情况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统计表》(附件2)要求,上报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附件:1、《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统计表》;

  2、《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快检设备情况统计表》;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建立快速检测站分配表》;

  4、《新建食用农产品快速监测站市场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