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对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及第三方平台开展专项检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落实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许可资质审查义务,保障广大公众消费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及第三方平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
以现场检查和平台公示信息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户检查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第三方平台公示的许可证标示地址是否为入网餐饮单位真实地址,是否存在借用、变造、伪造许可证等情形。
3.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
4.检查送餐过程是否符合以下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是否达到送餐并食用;送餐容器和包装是否清洁、完好、定期消毒,材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送餐过程食品是否不受污染;送餐人员送餐时是否穿着清洁工作服,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二)检查第三方平台
1.是否记录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是否审查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3.是否对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4.入网前与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5.发现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三)查处违法行为
1.检查中发现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存在无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发现第三方平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前期已经约谈并责令其改正,但检查中仍发现较多违法行为的,从重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同时通信管理部门终止网络平台接入。
3.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我省开展的网络订餐活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对于检查中发现涉嫌变造、伪造许可证的非法行为,应按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二、工作要求
(一)迅速开展专项检查。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迅速开展专项检查,对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法查处平台和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业,确保消费者餐饮消费安全。
(二)做好案件协查和移送工作。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或者配合的,应发函至有关地区请求协查或者协办;需要移送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至负责平台日常监管地区的监管部门。
(三)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相关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平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在对餐饮单位日常监管中,应对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单位是否持有效许可证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建立第三方平台长效监管机制。
(四)做好检查信息汇总和报送发布。请各市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消费食品监管处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结果,包括按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名单(excel文件电子版)、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