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业地理标志后知后觉
重视地理标志保护 积极加入国际组织 中国葡萄酒业双渠道融入国际化
提要: 比如上世纪90年代末,国内某家知名葡萄酒生产商就使用法国知名的地理标志香槟来标示自己的起泡酒,因而被工商部门查处。另一个与葡萄酒间接相关的例子就是干邑,其在中国被侵权和假冒的情况更为严重——基本两种假冒情形:或是将干邑空瓶装上非干邑普通白兰地,或是将低级别的干邑换装成高级别的。由于缺乏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直接法律,这个时候只能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从打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诉求上进行保护。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亚与欧盟之间签订《澳大利亚和欧共体间葡萄酒贸易协议》(下文简称08协议),这也是澳大利亚与欧盟间第二个类似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1994年1月签订的老协议(下文简称94协议)。这也为澳大利亚和欧洲间旷日持久的地理标志之争划下一个圆满的句号。本文将通过澳欧间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争,探讨该事件对中国葡萄酒产业的战略启发意义。
澳欧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争
在94协议前,澳大利亚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保护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澳大利亚的一种策略,因为澳大利亚本国的地理标志在那时还默默无闻,大量的欧洲驰名地理标志如香槟、薄若莱等在澳大利亚本地酒业被当作酒品种名称,而且泛滥成灾。
虽然在最早的《澳大利亚葡萄酒及白兰地局法1980》里,已经存在一个所谓的标签完善计划,该计划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澳大利亚葡萄酒工业在酒标上的信息标示不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是直到《澳大利亚葡萄酒及白兰地局法1980》第一个修改案实施前,也就是1993年12月前,这个所谓的标签完善计划的作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用还是有限。
在英国,上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分别出现“西班牙香槟”及“接骨木香槟”假冒香槟案;新西兰也出现了澳大利亚起泡酒被冒充香槟酒进口到新西兰的案例(英、澳、新都属于普通法国家,这些国家间的判例可以相互援引)。上述假冒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所提到的地理标志要有一定知名度;证明被告的行为会造成消费者误解,被告的产品来自于原告的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原产地;证明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对原告造成实质上的损害。
第一点对于早已被大家熟悉的一些地理标志如香槟、勃艮第等没有困难,但对于一些市场上并不常见的地理标志就不太好办了。所以,在当时欧洲的一些较为冷门的地理标志,如果想通过上述途径得到保护就比较困难。
事实上,当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使得地理标志的保护困难重重,那就是澳大利亚葡萄酒业界认为,很多欧洲的地理标志因为长久约定俗成的“误用”,它们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变成了酒类别的代名词,因而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正是在这个节点上,欧洲酒业整体感觉靠澳大利亚本国的法律机制来保护欧洲的地理标志很难,所以双边政治谈判将其提到议事日程。
可以说,在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这个问题上,澳大利亚有意与欧洲保持距离。澳大利亚走了一条与法国等欧洲国家截然不同的路子。澳大利亚很清楚,在葡萄酒这个被法国名词和欧洲旧世界占据的领地,应该另辟途径杀出一条血路。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经过几百上千年的沧桑和洗礼,时间的沉淀使得他们有底气也自然最清楚哪些地区的哪块地适合种什么品种。而澳大利亚却还像一个小孩子似的在实验、在探路。虽然澳大利亚的葡萄种植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人的第一舰队在澳的探险,现在也有一些澳大利亚酒庄声称自己有100多年的历史,但澳大利亚真正意义上的酿酒历史也就40多年。上世纪70年代之前,澳大利亚的葡萄园都很小。从这个意义上讲,澳大利亚根本就没有底气去跟旧世界的葡萄酒以及欧式的地理标志概念相比拼。
中国酒业地理标志后知后觉
和欧盟及澳大利亚所不同的是,中国的葡萄酒还没有走出国门,其产品一直靠内销,葡萄酒产业的实际发展历史也比较短。消费者将酒的品质和相关地理标志联系起来至少在国产葡萄酒上还没有形成气候。在这种情形下,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直接立法的缺失便可以理解。
和澳欧间94协议之前的情形一样,欧洲葡萄酒地理标志在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的保护极其有限,同样遭遇大量的“李鬼”干扰市场。
比如上世纪90年代末,国内某家知名葡萄酒生产商就使用法国知名的地理标志香槟来标示自己的起泡酒,因而被工商部门查处。另一个与葡萄酒间接相关的例子就是干邑,其在中国被侵权和假冒的情况更为严重——基本两种假冒情形:或是将干邑空瓶装上非干邑普通白兰地,或是将低级别的干邑换装成高级别的。由于缺乏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直接法律,这个时候只能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从打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诉求上进行保护。
中国在加入WTO前后,将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但中国没有像欧盟及澳大利亚一样,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将其归类在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中国现有三套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注册体系,分别由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以及农业部三家推行。葡萄酒业传统上由质检部门监管和推动,所以中国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基本是在质检部门注册登记的。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这些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在中国加入WTO前后公布的,还是承袭了内外贸产品分开管制的体制,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所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质检总局之后,2005年又出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其一直沿用至今。
必须注意的是,2005年新法从“原产地域产品”转换到“地理标志产品”概念,影响是深远的,也就是说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概念进行了延伸。而在中国没有做区分,一律统称为地理标志。正是在这些法律的推动下,近年来,昌黎、烟台等地的葡萄酒陆续进入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虽然如此,但中国葡萄酒地理标志在国际双边互认上几乎为零。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亚与欧盟之间签订《澳大利亚和欧共体间葡萄酒贸易协议》(下文简称08协议),这也是澳大利亚与欧盟间第二个类似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1994年1月签订的老协议(下文简称94协议)。这也为澳大利亚和欧洲间旷日持久的地理标志之争划下一个圆满的句号。本文将通过澳欧间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争,探讨该事件对中国葡萄酒产业的战略启发意义。
澳欧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争
在94协议前,澳大利亚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保护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澳大利亚的一种策略,因为澳大利亚本国的地理标志在那时还默默无闻,大量的欧洲驰名地理标志如香槟、薄若莱等在澳大利亚本地酒业被当作酒品种名称,而且泛滥成灾。
虽然在最早的《澳大利亚葡萄酒及白兰地局法1980》里,已经存在一个所谓的标签完善计划,该计划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澳大利亚葡萄酒工业在酒标上的信息标示不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是直到《澳大利亚葡萄酒及白兰地局法1980》第一个修改案实施前,也就是1993年12月前,这个所谓的标签完善计划的作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用还是有限。
在英国,上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分别出现“西班牙香槟”及“接骨木香槟”假冒香槟案;新西兰也出现了澳大利亚起泡酒被冒充香槟酒进口到新西兰的案例(英、澳、新都属于普通法国家,这些国家间的判例可以相互援引)。上述假冒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所提到的地理标志要有一定知名度;证明被告的行为会造成消费者误解,被告的产品来自于原告的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原产地;证明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对原告造成实质上的损害。
第一点对于早已被大家熟悉的一些地理标志如香槟、勃艮第等没有困难,但对于一些市场上并不常见的地理标志就不太好办了。所以,在当时欧洲的一些较为冷门的地理标志,如果想通过上述途径得到保护就比较困难。
事实上,当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使得地理标志的保护困难重重,那就是澳大利亚葡萄酒业界认为,很多欧洲的地理标志因为长久约定俗成的“误用”,它们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变成了酒类别的代名词,因而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正是在这个节点上,欧洲酒业整体感觉靠澳大利亚本国的法律机制来保护欧洲的地理标志很难,所以双边政治谈判将其提到议事日程。
可以说,在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这个问题上,澳大利亚有意与欧洲保持距离。澳大利亚走了一条与法国等欧洲国家截然不同的路子。澳大利亚很清楚,在葡萄酒这个被法国名词和欧洲旧世界占据的领地,应该另辟途径杀出一条血路。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经过几百上千年的沧桑和洗礼,时间的沉淀使得他们有底气也自然最清楚哪些地区的哪块地适合种什么品种。而澳大利亚却还像一个小孩子似的在实验、在探路。虽然澳大利亚的葡萄种植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人的第一舰队在澳的探险,现在也有一些澳大利亚酒庄声称自己有100多年的历史,但澳大利亚真正意义上的酿酒历史也就40多年。上世纪70年代之前,澳大利亚的葡萄园都很小。从这个意义上讲,澳大利亚根本就没有底气去跟旧世界的葡萄酒以及欧式的地理标志概念相比拼。
中国酒业地理标志后知后觉
和欧盟及澳大利亚所不同的是,中国的葡萄酒还没有走出国门,其产品一直靠内销,葡萄酒产业的实际发展历史也比较短。消费者将酒的品质和相关地理标志联系起来至少在国产葡萄酒上还没有形成气候。在这种情形下,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直接立法的缺失便可以理解。
和澳欧间94协议之前的情形一样,欧洲葡萄酒地理标志在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的保护极其有限,同样遭遇大量的“李鬼”干扰市场。
比如上世纪90年代末,国内某家知名葡萄酒生产商就使用法国知名的地理标志香槟来标示自己的起泡酒,因而被工商部门查处。另一个与葡萄酒间接相关的例子就是干邑,其在中国被侵权和假冒的情况更为严重——基本两种假冒情形:或是将干邑空瓶装上非干邑普通白兰地,或是将低级别的干邑换装成高级别的。由于缺乏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直接法律,这个时候只能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从打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诉求上进行保护。
中国在加入WTO前后,将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但中国没有像欧盟及澳大利亚一样,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将其归类在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中国现有三套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注册体系,分别由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以及农业部三家推行。葡萄酒业传统上由质检部门监管和推动,所以中国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基本是在质检部门注册登记的。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这些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在中国加入WTO前后公布的,还是承袭了内外贸产品分开管制的体制,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所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质检总局之后,2005年又出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其一直沿用至今。
必须注意的是,2005年新法从“原产地域产品”转换到“地理标志产品”概念,影响是深远的,也就是说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概念进行了延伸。而在中国没有做区分,一律统称为地理标志。正是在这些法律的推动下,近年来,昌黎、烟台等地的葡萄酒陆续进入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虽然如此,但中国葡萄酒地理标志在国际双边互认上几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