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百度带来麻烦的不是其主营的搜索业务
其实,百度是一家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公司,尤其体现在维护自己公司知识产权的时候。在百度网站上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页,内容详尽,用语严谨,例如:“百度拥有本网站内所有资料的版权,各分频道权利声明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被授权的浏览、复制、打印和传播属于本网站内的资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所有的资料和图象均以获得信息为目的;所有的资料和图象均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所有的资料、图象及其任何部分,都必须包括此版权声明”。
但能够写出这样严谨法律文件的公司,在面对侵犯别人知识产权时,却闪烁其词。在百度面对作家声讨的三条致歉内容里,根本不承认自己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而是进一步强调自己没有从百度文库中直接获益。互联网时代,彻底颠覆了传统经营模式用户即客户的经营规则,免费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盈利方式。按照百度式的逻辑,每一家互联网公司都可以在他们免费服务的项目里肆意侵权。
百度式避风法
其实对“百度式侵权”的法律判决上,我国司法界已经有过案例。2008年6月,上海市二中院曾经对一起知识产权的案件做出宣判:2004年到2006年,北京中文在线公司与余秋雨、海岩、叶永烈、池莉等作家签订《个人作品数字图书授权合作协议》,获得近40部畅销作品的数字版权。蛙扑网络公司未经许可,传播这些作品,被告上法庭。 蛙扑公司辩称:公司仅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由网友上传,公司未获利,也未侵权。而法院认为:被告蛙扑公司作为向涉案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法定义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被告最后被判赔偿原告20万,并停止侵权。
百度文库的行径和蛙扑网完全雷同——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有了这样的判决先例,百度的侵权行为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
百度拿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的相关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储存空间,在具备“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初衷,是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侵权人随时改正自己未知情错误的一个机会,而不是给侵权人一个侵犯别人知识产权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