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村八年之争尘埃落定
安徽山西暗战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当晚唐著名诗人杜牧咏出这首流传千古的《清明》时肯定不曾想到,诗中的牧童随意一指的"杏花村"足足引起了山西安徽两地的八年暗战。7月11日,九华律师事务所陈长启律师吿诉记者: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皖晋 "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案,一审有了结果。6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960307号"杏花村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至此,在"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之争中,池州"杏花村"继获许核准注册复审裁定后胜出。
"杏花村"商标引发争议
2002年9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杏花村"商标初审公告,就在公告发布的最后期限里,9月29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杏花村"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商标,早在1957年在酒类产品上获得注册,并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和知名度。其次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5月成立杏花村酒都旅行社,与被异议商标使用指定服务类别内容完全一致,势必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误导公众,使异议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杏花村"商标的注册引起了池州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3年5月15日,市政府专门发出关于申请"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的函,认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杜牧《清明》诗中的"杏花村"在山西省汾阳县境内,严重违背史实。杜牧《清明》诗句中的"清明时节雨纷纷"实指江南初春景象,非黄土高原上的山西汾阳。该诗指的"杏花村"在池州早有定论,自古以来在我国志苑中为村立志者只有池州杏花村。
2006年9月13日,国家商标局驳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异议。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2007年2月6日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接到山西方面提出的异议复审要求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极为慎重,经审查认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8月28日,时间上晚于被异议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原安徽省黄公酒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杏花村"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且其被核准注册的酒商品类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服务类服务不类似,故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2009年11月23日,审理终结,核准安徽省池州市黄公酒泸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至此,这历时八年的"杏花村"商标之争尘埃落定。而杜牧笔下的"杏花村"也从此一分为二,"酒"在山西,"玩"在安徽。
山西杏花村提出上诉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复审裁定,于2010年1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所涉裁决的被申请人,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应诉。池州积极应对。
作为"杏花村"这一地理范畴的原产地,依法申请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既是尊重历史、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需要,也是发掘旅游生态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为此,池州积极支持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专门作出批示。市委宣传部先后组织召开两次专题协调会,抽调市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应对小组,帮助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研究应诉策略,科学编制举证目录。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应对,准确举证,选定诉讼法案,科学选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意见书。
池州"杏花村"自唐代一直传承至今
"杏花村"作为地理名称源于晚唐诗人杜牧《清明》一诗,是杜牧作于池州刺史任上,这一史实见于杜牧年谱、杜牧传以及许多史书典籍,如明嘉靖《池州府志》、清《江南通志》、《池州府志》、《贵池县志》和《杏花村志》都有明确记载。
"杏花村"是安徽池州重要的人文景观。自唐至今,池州市城区西郊杏花村见于各类史籍记载。清康熙年间,池州杏花村人郎遂编纂《杏花村志十二卷》作为唯一村志被收入《四库全书》,素有"天下第一村"之称。自明到清,历朝历代都有对杏花村遗迹、遗物的维修、重建,有"十里杏花灿若红霞"之说,形成杏花村十二景。历代文人墨客围绕杏花村的诗文记载很多,名家都有咏杏花村诗文,因此杏花村又谓"天下第一诗村"。1978年被列为安徽省首批风景名胜区,池州城区于1996年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09年古杏花村遗址复建园区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八年之争尘埃落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件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听取原、被告及第三人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陈述及认真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第32351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杏花村"商标之争,必将唤醒皖企的商标意识。
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公司法律顾问、九华律师事务所陈长启律师吿诉记者:由于缺乏商标意识,在我省一些企业和商人未能认清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保证自己产品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利器",导致一些企业有着惨痛的教训。而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标在经济活动中的威力已愈益凸显,八年"杏花村"商标之争,必将唤醒皖企的商标意识。"杏花村"商标之争长达八年,虽然取得了胜利,但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却打得非常艰难。当记者问道山西方面会不会再次上诉,陈长启律师表示:这要取决于对方,如果对方上诉,我们将积极应对,千古"杏花村" 原产地在安徽池州无可罝辩,打赢这场官司他充满着必胜的信心。
"杏花村"商标引发争议
2002年9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杏花村"商标初审公告,就在公告发布的最后期限里,9月29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杏花村"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商标,早在1957年在酒类产品上获得注册,并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和知名度。其次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5月成立杏花村酒都旅行社,与被异议商标使用指定服务类别内容完全一致,势必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误导公众,使异议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杏花村"商标的注册引起了池州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3年5月15日,市政府专门发出关于申请"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的函,认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杜牧《清明》诗中的"杏花村"在山西省汾阳县境内,严重违背史实。杜牧《清明》诗句中的"清明时节雨纷纷"实指江南初春景象,非黄土高原上的山西汾阳。该诗指的"杏花村"在池州早有定论,自古以来在我国志苑中为村立志者只有池州杏花村。
2006年9月13日,国家商标局驳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异议。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2007年2月6日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接到山西方面提出的异议复审要求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极为慎重,经审查认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8月28日,时间上晚于被异议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原安徽省黄公酒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杏花村"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且其被核准注册的酒商品类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服务类服务不类似,故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2009年11月23日,审理终结,核准安徽省池州市黄公酒泸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至此,这历时八年的"杏花村"商标之争尘埃落定。而杜牧笔下的"杏花村"也从此一分为二,"酒"在山西,"玩"在安徽。
山西杏花村提出上诉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复审裁定,于2010年1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所涉裁决的被申请人,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应诉。池州积极应对。
作为"杏花村"这一地理范畴的原产地,依法申请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既是尊重历史、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需要,也是发掘旅游生态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为此,池州积极支持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专门作出批示。市委宣传部先后组织召开两次专题协调会,抽调市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应对小组,帮助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研究应诉策略,科学编制举证目录。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应对,准确举证,选定诉讼法案,科学选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意见书。
池州"杏花村"自唐代一直传承至今
"杏花村"作为地理名称源于晚唐诗人杜牧《清明》一诗,是杜牧作于池州刺史任上,这一史实见于杜牧年谱、杜牧传以及许多史书典籍,如明嘉靖《池州府志》、清《江南通志》、《池州府志》、《贵池县志》和《杏花村志》都有明确记载。
"杏花村"是安徽池州重要的人文景观。自唐至今,池州市城区西郊杏花村见于各类史籍记载。清康熙年间,池州杏花村人郎遂编纂《杏花村志十二卷》作为唯一村志被收入《四库全书》,素有"天下第一村"之称。自明到清,历朝历代都有对杏花村遗迹、遗物的维修、重建,有"十里杏花灿若红霞"之说,形成杏花村十二景。历代文人墨客围绕杏花村的诗文记载很多,名家都有咏杏花村诗文,因此杏花村又谓"天下第一诗村"。1978年被列为安徽省首批风景名胜区,池州城区于1996年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09年古杏花村遗址复建园区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八年之争尘埃落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件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听取原、被告及第三人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陈述及认真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第32351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杏花村"商标之争,必将唤醒皖企的商标意识。
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公司法律顾问、九华律师事务所陈长启律师吿诉记者:由于缺乏商标意识,在我省一些企业和商人未能认清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保证自己产品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利器",导致一些企业有着惨痛的教训。而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标在经济活动中的威力已愈益凸显,八年"杏花村"商标之争,必将唤醒皖企的商标意识。"杏花村"商标之争长达八年,虽然取得了胜利,但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却打得非常艰难。当记者问道山西方面会不会再次上诉,陈长启律师表示:这要取决于对方,如果对方上诉,我们将积极应对,千古"杏花村" 原产地在安徽池州无可罝辩,打赢这场官司他充满着必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