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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配(担)收益和亏损,减少公司内部利益斗争

博锐 2011-07-28 15:48 营销管理
虽然公司承包给股东经营,但并未改变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法律层面上讲,承包股东经营管理期间的盈利和
  虽然公司承包给股东经营,但并未改变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法律层面上讲,承包股东经营管理期间的盈利和亏损都是归属于公司,所以,公司盈亏完全暴露在股东们的视野之内。虽然公司的未来的收益或亏损是无法确定的,但发、承包双方都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能力、市场因素等,作一个综合的评估。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当承包期间公司的收益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收益由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当承包期间,非承包股东过错,公司亏损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的亏损由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比例承担。这样,既防止了非承包股东“利益心理”底线的突破,也可减少承包股东“道德风险”的发生,不至于使承包经营严重超越股东的期望值和承受能力。
  明确内部各方的权力,尽力避免内耗。
  对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如账簿查阅权、股东直接或派生诉权、股利分配权等,不宜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加以限制。由于这些权利只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起到间接的制约作用,所以,对承包股东的直接影响较小。但是,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瘫痪”的情况下,股东还可通过行使《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权利,维护发包公司的利益。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使在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原则上股东会的职权仍然专属于股东会。但是在公司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以及短期经营计划、一定限额投资方案的审议上,应给予承包股东适度的自由空间,保障其经营能力的发挥。
  在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对董事会的职权必须作出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会呈现“一山二虎”的局面。在此期间,董事会的主要实施对承包股东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以及代表公司处理与公司承包经营不发生直接冲突的其他事务。
  监事会在此期间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监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方面应作一定的限制。如,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随意行使《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调查权。
  为保障各方权力的有效行使,承包股东应与发包公司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特别的约定,让其承诺在承包经营期间放弃部分权利,并将这些权利委托给承包股东代为行使。这种承诺只对公司内部各方产生约束力,既不破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承诺应当值得肯定。